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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高校董事会制度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大学董事会(理事会)制度是国家、社会及高校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高等教育法颁布的20世纪初,高校就为完善内部法人自主办学及治理结构背景下,高校自下而上对董事会制度进行了实践探索。然而与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高校董事会(理事会)制度相比,我国现行董事会制度有着极大的不同。2014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了现行理事会为高等学校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形式和制度平台,但通过对16所高校董事会(理事会)章程文本分析,从董事会(理事会)的定位、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运行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表明,我国高校董事会(理事会)主要以咨询审议功能为主,其法律地位不明,功能定位过于单一,职能弱化,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以文本分析为主要研究工具,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及利益相关理论为依据,针对上述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规范完善现行董事会咨询功能,并从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和具有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意义上的董事会这一国家要求出发,提出了探索董事会决策功能的路径:尽快落实《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以“强制性变迁”方式推进建立、规范与完善“咨询型”董事会(理事会);通过“诱致性变迁”方式,加快形成参与部分决策功能的“改革型”董事会;在国家现行教育法律框架下,稳步探索治理意义的“理想型”董事会;从董事会制度变迁环境要求提出,应逐步提升我国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完善董事会内部机构设置,厘定多元功能董事会职责,健全董事会运行机制。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决策型董事会是我国高校的必然选择。但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需要克服一系列的困难。虽然在这期间将会充满坎坷但又是个必经的过程。就目前我国董事会情况来看,我们应沿着制度变迁之路,鼓励探索多元化的董事会制度,使得高校董事会沿着既定之路,从目前筹资型、咨询型逐步走向决策型,不断的在探索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培育董事会制度发展所需的制度供给,使得董事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的自我强化,推动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发展,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