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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制度主义的分析,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与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因为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国家在政治制度变迁中发挥独特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居于新制度主义的这一基本观点,本文探究政治制度变迁与国家的关系。全文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政治制度变迁中的国家理论。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构成了其进行政治制度变迁的基本动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阶级性也构成了政治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同时,国家所具有的强制性、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性使得国家进行政治制度变迁更易于克服外部性、减少搭便车现象、节约成本、增加收入。第二部分探讨政治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宪法秩序发生变化会影响政治制度变迁的需求、可供选择的范围、方向和方式、知识基础和供给能力,以及利益主体参与政治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难度。革新意识形态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降低政治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协调正式制度变迁与非正式制度变迁。社会科学知识的增加可以扩大政治制度创新的范围。国家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将民间或社会的政治制度需求转换为政治制度供给、将个人和团体自发形成的政治制度转换为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正式制度;可以为诱致性政治制度变迁提供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和约束;也可以解决迫在眉捷的政治制度变迁需求。国家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它还可以利用强制力、规模经济以及经济杠杆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第三部分阐述国家在政治制度变迁中的局限性。国家促进和引导政治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仍然要受到诺斯“悖论”和统治者有限理性的束缚;也会受制于统治者的偏好多元性和利益集团的左右;强制性政治制度变迁不像诱致性变迁那样易贴近现实和反映分散的政治制度变迁的需求;国家进行政治制度变迁更多地受制于意识形态和宪法的束缚;另外,官僚机构自利性也会导致新的政治制度被低效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