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晚期广东立嗣制度的现状——以《盟水斋存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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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盟水斋存牍》为依据研究明代晚期广东立嗣的现状。《盟水斋存牍》,明末颜俊彦撰。颜俊彦,明史无传。据光绪《桐乡县志》卷十五《宦绩传》记载,“俊彦字开眉,一字开美,号雪腥。崇祯戊辰进士,授广州推官。”《盟水斋存牍》是作者在广州担任推官时所撰写的判语与公牍专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了该校古籍所整理标点本。《盟水斋存牍》全书分为一刻、二刻两个部分,各有“谳略”等10余卷,收集约1400份判牍,共60万字,内容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诸法,是了解明代法制及其实施状况的极为珍贵的史料。明朝末年的广州经济发达,百姓生活富裕,出现了富有的乡绅阶层。在《盟水斋存牍》的判牍中,大约有30个涉及到立嗣制度的案例,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明代晚期广州府一带立嗣的现状。 前人对立嗣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诸如《宋代立嗣制度探析》(吕志兴,2001),《论清代立嗣继承中的财产因素》(吕宽庆,2006),《宋代户绝立嗣与遗嘱继承》(李锡厚,2003),《宋代民间立嗣习俗与妇女生活》(臧健,2004)等。此外还有一本论述民国立嗣问题的专著《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以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1912-1927)》(卢静仪,2004)。而运用《盟水斋存牍》中的案例进行研究的也不多,只有一篇为《<盟水斋存牍>及其反映的晚明继承制度》(程维荣,2005年)。该文通过对《盟水斋存牍》中有关继承案件的分析,描述了明代晚期的宗祧继承、财产继承等相关情况,主要研究了明代晚期的继承制度,文中有关立嗣制度的描述较为概括,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认为,立嗣制度是继承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点,在古代的宗法体制下有其特殊的贡献。时至今日,立嗣虽然作为一项制度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在有的地区却作为习俗一直沿袭下来,所以关于立嗣制度的专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将以《盟水斋存牍》中有关立嗣的案件为依据,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明代晚期广东立嗣制度的现状,同时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探析立嗣之讼中反映的立嗣之家的财产分配情况,在总结明代晚期立嗣现状的特点时还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立嗣制度的概述。其一,阐述立嗣制度的原由,即中国人对祖先的崇拜,儒家倡导的孝道,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以及家产的传递。立嗣亦称“立继”,指无子之家收养或过继他人之子为嗣子,继承宗祧祭祀和家产,是古代继承制度中一项特殊的制度。中国人崇拜祖先,人们相信人死后灵魂不灭,鬼神是要血食的,子孙应该每年祭祀祖先,通过祭祀把衣食和钱财(冥币)给祖先,这样先人在阴间才不会挨饿受冻。而女儿是不能祭祀的,所以每个成年男子去世后都需要有个儿子来祭祀。从孝道上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生养男性后代成为孝道的主要内容之一,无后是对祖宗的最大不孝。再者,在宗法体制下,家族本位观念深重,儿子要继承父亲在家族中的宗祧祭祀权和家业,没有儿子将导致“户绝”,在家族中的宗祧和家业都将断绝。一个家庭或家族在没有儿子承嗣的情况下,为了不使祖宗的祭祀和家业断绝,只有通过立嗣来拟制一个儿子,以延续家族的血脉,立嗣对于祖先祭祀和家业继承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立嗣逐渐由习俗变为规范,并且在国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最终形成一项完备的制度。其二,归纳立嗣的类型。立嗣分为立继与命继,应继与爱继,兼祧与并祧,还有半继三承、兼继一角、继八分之一等等。 第二部分探析《盟水斋存牍》所载案例中反映的立嗣规则。首先,考察嗣子候选人的范围。从《盟水斋存牍》所收录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时嗣子的候选人必须是同宗“昭穆相当之人”,不可立异姓为嗣;并且要按照血缘的亲疏关系来选择,不能“以疏间亲”。其次,考察立嗣权的行使主体。一般是由本族人主持,异姓不得过问,遗孀有相对有限的择立嗣子的权利。再次,分析在择立嗣子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长不为人后”、“二房绝,则长房次子承继”、“次房绝嗣,而长房独子,序应三四房承继”、“孤系不可继”、“殇子不须继”等。 第三部分分析《盟水斋存牍》中立嗣之讼发生的原因。文中用表格列举了判牍中有关立嗣的32个案件,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分析立嗣案件的发生原因。其一,因争产而发生官司。争嗣的最终目的乃在于争财,在统计的32个案例中,有16个案件是直接因为争夺财产而发生的,占所统计案件的50%。争产的当事人一般有嗣子、女儿或女婿、养子、嗣父之兄弟以及同宗之人。文中还通过列表统计分析了无子之家的家族成员在遗产分割中的财产权利。其二,因立嗣相关事宜而发生官司。具体的原因有:1、择立嗣子违反了规则。案例中反映出立嗣违反了“长不为人后”、“二房绝,则长房次子承继”、“孤系不可继”等原则。2、并继。并继会产生两个嗣子同时继承一人的宗祧和家产,就容易产生纠纷。3、更继。从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嗣子不孝顺,嗣父母就可以通过族长或官府要求更继,重新择立嗣子。4、由于“应继”与“爱继”产生争议而发生官司。 最后一部分,剖析明代晚期广东地区的立嗣所呈现的时代特色,主要建立在与宋代相比较的基础上。其特点有四:其一,不严格区分立继与命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夫亡寡妻所立、通族公举所立的嗣子,并没有什么区别,宋代的立嗣制度要区分立继和命继。其二,养子不可立嗣。充分贯彻了“立嗣不可立异姓”的原则,但在宋代是允许立养子为嗣子的。其三,不存在抓阄立嗣的情况。在《盟水斋存牍》所录的案例及其判牍中都没有通过抓阄择立嗣子的情形,可以窥见当时通过抓阄确立嗣子的现象是很少的。在宋代,当出现多人争继时,可以通过抓阄来决定由谁承嗣。其四,争继现象较为普遍,人们更多地是关注财产继承。通过以上四部分的论述和分析,使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中国人立嗣的思想根源,认识明代晚期广东地区立嗣制度的现状,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的立嗣习俗,以期对于今天我们破除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观念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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