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与没收财产司法适用的协调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近三年来的适用情况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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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的竞合进一步扩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人犯一罪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进一步出现失调的现象。同时,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在一人犯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的情形下,是应该按照司法解释与司法习惯的做法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还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进行分别执行,学界存在着争议。面对一人犯一罪时和一人犯数罪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失调现状,有学者认为可以废除没收财产刑,用罚金刑代替没收财产刑,但是,在现阶段盲目地废除没收财产刑并不是解决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适用失调问题的明智之举,要解决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失调问题主要应该从观念变革、规范改革以及司法完善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协调两者的适用。全文共4万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司法适用现状。本部分以广东省2016年—2018年上半年的判决书为考察对象,对一人犯一罪时以及一人犯数罪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各方面适用情况进行统计,通过对这些适用情况的数据统计直观地反应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目前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失调表征。通过第一部分的数据统计以及适用状况的分析,一人犯一罪中两者的失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具有随意性;第二,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率低;第三,财产刑与主刑不匹配;第四,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混同;第五,没收部分财产刑的异化。同时一人犯数罪中两者也体现出以下失调表征:对于罚金刑与没收部分财产刑,在执行时并没有顺序规定,并且,罚金刑与没收部分财产刑作为不同的刑罚,在执行时只是对惩罚金额进行简单的相加;对于罚金刑与没收全部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没收全部财产刑吸收罚金刑的方式,这种做法明显背离《刑法修正案(八)》“分别执行”的含义,导致出现罪刑不均衡的情形,甚至具有“鼓励”犯罪的副作用。第三部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适用失调的原因。该部分是对两者的适用失调进行原因分析,主要是从观念层面、规范适用以及司法适用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出现失调的原因。从观念层面上看,首先,罚金刑更具有大众认同心理;其次,罚金刑的裁量标准理论分歧大;再者,司法人员对没收财产刑性质和重要性认识的不到位;最后,传统观念认为没收财产刑重于罚金刑。从规范层面上看,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表现在:第一,附加刑适用何种财产刑的标准不明确;第二,罚金刑的数额确定标准不明确;第三,没收财产刑的内部选择标准不明确;其次,检察院在财产刑监督上的立法缺失;再者,罚金与没收部分财产的并罚规定不明;最后,司法解释有违刑法规定。从司法适用上看,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其次,没收财产刑适用与执行更难,具体表现在,第一,调查罪犯的财产难;第二,分割罪犯的财产难。第三,执行的实际效益差。其次,财产刑之间产衔接不当;再者,司法操作的简便性;最后,长期的司法习惯。第四部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协调适用的对策。这部分主要是根据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的适用现状分析以及成因探究对我国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协调适用提出建议与措施。从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协调适用的观念变革出发,首先,提高对财产刑适用重要性的认识;其次,坚持罚金数额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再者,准确认识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最后要树立没收财产刑并非绝对重于罚金刑的观念。然后在规范上进行改革,首先,废除没收部分财产刑,改用罚金刑;其次,限制没收全部财产刑,再者,完善特别没收制度;最后,在立法上明确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分别执行,解决目前司法解释与立法相矛盾的状况。在司法上也应该进行完善,对于一人犯一罪时,明确选择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原则。第一,以犯罪情节为根据选择财产刑;第二,以主刑与附加刑相协调为原则;第三,结合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特点进行确定的原则。正确把握财产刑的选择与自由刑的关系以及财产刑的选择与生命刑的关系。细化量刑幅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没收全部财产。对于一人犯数罪时,首先要明确罚金刑与没收全部财产刑应该并科适用,不应该采取吸收原则;其次,明确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并罚顺序,无论被执行人的现有的合法财产是否足够执行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都应该先执行罚金刑而后执行没收财产刑。本文以广东省近三年的案件为示例,统计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现状,分析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失调的现象,通过现象探究成因,试图探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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