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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母国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美国于1948年首创该制度,以增强本国海外投资对政治风险的防范能力,成效显著。之后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外投资需求的迅速增长,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体制构成和运作机制展开讨论。全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的现实必要性。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角度和目前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角度论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研究的必要。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投资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分两个层次,首先对海外投资以及海外投资保护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投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具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从概念、理论基础和性质三个角度展开理论分析。第二章:从制度模式、承保机构、投保适格、承保范围四个方面逐一介绍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加以评述。最后对以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相应部分进行直观的比较分析。第三章:本章从三个角度论证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我国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相应地投资保护需求也在增长。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海外投资保护存在不足。再次分析评述我国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存在的缺陷。总之,在投资保护的需求和实际提供的保护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缺口,需要尽快建立投资保险制度来加以弥补。第四章:系统论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框架:1、模式选择上采用双边投资保护模式,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可以扩大投资保护的范围,客观上减少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最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2、承保机构上采用审<WP=4>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的做法,设立统一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3、对适格投保人和适格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明确观点。4、承保范围为货币禁兑险、征收与国有化险、战争与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结语部分: 简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目标、宗旨、方式以及相关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