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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施快速扩张的有效途径,其克服了渐进式发展的局限,为企业跳跃式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可以说西方工业发展史就是企业合并的历史;而我国的企业合并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时间短,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统一规范企业合并法规的出台十分重要。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共同规制我国境内的企业合并。反垄断不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有80余个国家颁布实施了竞争法,其中欧盟的反垄断法具有典型意义,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的扩大,反垄断法越来越有跨国的性质。鉴于此,中国反垄断法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中国在颁布《反垄断法》之前,企业合并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由于缺少统一规制的法规,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市场经济下的一件大事,我们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要关注法规的不完善之处。我们应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与欧盟相关的制度进行对比,进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合并领域的法规。本文限于篇幅,主要讨论了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企业合并规制问题,从具体内容框架来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二是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企业合并出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三是具体对中欧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比较,从申报门槛、递交材料,实质性审查和豁免条款的区别进行分析;最后对中欧企业合并的背景进行比较,并从不同的市场体系、政府的监管职能、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不同进行阐述,并提出中国企业合并规制完善的建议。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在企业申报合并的标准、机构审查的资料数量、实质审查内容的确定性,豁免条款等方面需要进行完善的结论。只有不断地完善企业合并的法规并加强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我国的企业合并规范才能更加透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