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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国”正在“乡土中国”的基质上孕育,而农业地区的要素流失与小城镇收缩则给这一深刻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作下了具有时代意义的注解。本文将农业地区界定为一种由乡村和城镇共同构成的综合性地域概念,其脱胎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域空间,且乡村聚落并未发生工业化等异质性变迁。农业地区的小城镇是人口集中的载体并承载着乡村地区分工网络核心的功能,而作为农业地区个体行动的基本单元,农民家庭的行动逻辑决定了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城乡载体的发展动力与演进状态。因此,本文试图从农民家庭行动逻辑的视角出发,解释农业地区小城镇的收缩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可行发展路径进行延伸探讨。本文将聚焦于两个问题:其一,为什么农业地区小城镇作为农民家庭再生产载体的功能弱化?其二,为什么小城镇作为乡村地区分工网络核心的作用下降?本文基于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构建了农民家庭的生计模型,并引入产权结构和交易费用的概念对农民家庭的再生产模式进行了理论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实证材料分析了与农业地区城乡载体演化关系最为紧密的制度约束条件,并从制度约束下农民家庭行动机制的角度对农业地区小城镇的收缩机制进行阐述。此外,通过对两个收缩小城镇案例的实证解析,本文试图对所构建的理论框架进行验证,并进一步阐释农业地区的小城市收缩机制。本文认为,农民家庭的行动逻辑源于其改善家庭生计的需求,而其行动选择则是在特定产权结构下的行动收益与相关交易费用折衷的结果。在“县际竞争机制”和“乡村去政治化”的制度约束下,农业地区的农民家庭形成了“基于家庭内部分工的城市异地再生产”行动机制。这一行动机制在两个向度上导致了小城镇的收缩。其一,农民家庭将城市作为其家庭成员外出的主要去向,而小城镇则难以获得人口集中的动力。其二,农民家庭在乡村地区成为分散的个体,相互之间分工与交易的需求被抑制,小城镇作为乡村地区分工网络核心的地位也随之弱化。结合对实证案例的解析,本文认为资源配置并非小城镇发展的根本,而产权结构调整才是激发乡村地区内生动力并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关键所在。此外,本文借用福利经济学的“可行能力”概念,对当前中国的城镇化战略及农民家庭的“权利结构”进行了粗浅探讨。本文认为,小城镇收缩的现象是农民家庭“可行能力”受限这一社会结构在物质世界的投影,而当前以“城镇化率”这一指标评判社会进步水平的逻辑则会使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在其再生产过程中面临着高额且并不必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