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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女权主义法学的核心议题和永恒追求,不同历史阶段对平等观念的探索共同构成了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历史。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平等观的研究经历了“平等阶段”、“差异阶段”及其后现代转向的过程,对平等这一核心议题发展动态的研究有利于帮助我国学者了解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对传统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的突破,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性别缺陷,从而改变我国在性别问题研究上的陈旧观念,为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困惑提供有益借鉴。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的发展。本部分通过展示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发展变化的过程,概括了女权主义法学各派别之间平等观的继承和超越。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的发展经历了“平等阶段”、“差异阶段”和尊重多元的后现代阶段,“平等阶段”的平等观主要受到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影响,其核心观点为“男女相同、同等对待,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改良的方式实现男女平等”。“差异阶段”转而强调两性之间的差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和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从肯定女性性别特色的角度认为应在法律中体现女性价值以实现男女平等;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则从消极的角度批判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对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构建。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走出了平等与差异的理论困境,对传统法学中男性与女性的二分视角进行解构,运用多元视角关注女性内部差异,反对建立抽象、统一的平等标准。 第二部分:中国在社会与法律实践中对男女平等的探索。我国建国以后的平等观念和实践可以概括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建国初期的“男女平等”到文革时期的“去性别化”,这一时期的平等观念和制度由“女性享有同男性相同的法律地位”发展到忽略生理差异的“男女都一样”;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女性传统性别角色的观念回潮,关注差异、要求对女性特殊保护的呼声逐渐高涨。 第三个部分:我国现行法律的性别缺陷。我国目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仍然遵循了传统女权主义法学的路径,即从二元划分的视角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法律权利,同时根据显示差异给予区别对待,这种二分视角是性别本质主义在立法中的体现,强化了传统性别文化中的性别角色,忽略了女性的个体差异。 第四部分:主张借鉴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构建新型平等观。我国实现男女平等的两个阶段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同等阶段”与“差异阶段”的发展进程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二元对立研究范式的突破为我国实现性别平等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阐释有选择的自由是平等之目标,对不同选择进行同等的价值判断是平等之保障,提倡建立一种尊重多元、体现人的自由发展的新型平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