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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由女真—满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末代封建王朝,它由盛转衰经历了268年历史发展过程。在边疆政策方面,它广泛而深入地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治理多民族国家边疆地区的经验教训,在巩固统一、有效治理边疆、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方面,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在蒙古等边疆地区,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种管理机构,驻兵戍守,设官治理。政治上,对蒙古实行“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的政策,宗教方面,实行“兴黄教,所以安众蒙古”的宗教政策。大力扶植喇嘛教以安抚蒙古民族,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对蒙古族地区的控驭。宗教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对民众进行精神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在清朝统治者看来,要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保持蒙古地区的安定;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利用藏传佛教。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巨大,崇奉藏传佛教极大地关系到蒙古地区的安定,利用藏传佛教,可以保持蒙古地区的长治久安。清朝统治者认为利用藏传佛教是实现其控制蒙古社会的有效手段。康熙皇帝曾说过:“佛教之兴,其来已久,使人迁善去恶,阴翊德化,不可忽也”。雍正帝也说:“因思古今之有佛教,特以劝善惩恶,济世觉民为本。黄教之传,所以推广佛经之旨也。……广布黄教、宣讲经典,使番夷僧俗崇法慕义,亿万斯年,永跻仁寿之域,则以佐助王化,实有裨益。”松筠治藏对此道有更深的见解,在其《西招图略》中写道:“夫神道设教,仁以成俗。故仁以厉之,所以厉风俗也。无论遐方内地,各有所尚。譬如卫藏俗尚黄教,不过因其教而教之,俾僧俗相安而已。”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清王朝深知利用藏传佛教以达到保持蒙古地区社会安宁这一社会控制目的的重要性。加强行政管理固然是清政府对蒙藏地区实行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但藏传佛教对社会控制的特殊功效也是不能忽视的。清朝统治者对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统治术领悟颇深,运用颇为得心应手,极力利用藏传佛教,以求达到蒙藏地区长治久安的社会控制目标。所以通过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支持藏传佛教的发展,赋予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种种特权、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创立金瓶掣签转世制度等办法来体现其政治目的。立法方面,清朝特别重视喇嘛教立法,这在《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律文献中充分体现。《蒙古律例·喇嘛例》对喇嘛的服饰、喇嘛班第及喇嘛庙的管理和喇嘛犯罪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在此基础上《理藩院则例》专设“喇嘛事例”五门,制定了清朝对蒙藏地区喇嘛教事务管理制度。分别确立了蒙古地区活佛转世制度;蒙古喇嘛职衔、名号、册命制度;蒙古地区喇嘛定额、升用、品级制度;钱粮、衣服、度牒等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喇嘛例”是清代民族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清代喇嘛事务在整个蒙古地区行政管理中占有相当比重,因此也备受重视。譬如,在喀尔喀地区专设沙比衙门,管理喇嘛教事务等。本文通过对清朝对于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及其演变;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宗教立法制度及其内容;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与宗教立法的得失与启示等方面进行系统,客观的陈述与研究,为治理多民族国家提供更多的法学思考,以期使人们更加珍惜、爱护今天政治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