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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强调的是程序正义,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二者处于对立状态中时,沉默权就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理由是什么呢?首先,沉默权是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二,沉默权可以弱化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减少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性,鼓励其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诉之外的证据。第三,沉默权有利于保护无辜者,防止其受到来自警方的压力而被迫承认有罪。 第四,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无异于强迫被告自戴枷锁,是不人道的行为。“让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是错误的”, “没有人有义务背叛自己”。 在探讨沉默权于中国的适用性时,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的“国情”——基于对“国情”的不同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沉默权的条件,有的认为沉默权在我国没有现实基础;有的认为沉默权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的认为沉默权在我国注定“水土不服”……因此,如何准确地解读中国的“国情”,对于正确、科学地把握沉默权在我国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都要受到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否则,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沉默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但又有可能被其滥用而成为罪犯逍遥法外的保护伞,从而损害了更多人的人权,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设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教训,从分考虑我国国情,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都应对沉默权制度加以适当限制,使得沉默权制度更加完美并适合我国国情。本文从沉默权概念入手,介绍了沉默权的来源、实质,解决的问题,以及在实践中引起的反思。基于此,介绍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司法界引起的不同争议,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探讨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如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