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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责任的重要保障。日本禁止垄断法以行政执法为主体,私人实施为辅的实施体制,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实施体制有着非常多的相似性。通过对日本和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比较研究,在反思我国现行的实施体制的不足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禁止垄断法实施体制的经验,完善我国反垄断实施体制。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就日本和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产生以及变化进行阐述。日本禁止垄断法从立法之初移植美国反托拉斯法至今,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改,逐渐趋于完善。相对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在经过长达十多年的孕育至2008年的颁布,在吸取了各国一定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结合了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垄断法。通过对日本和我国的反垄断法的产生背景及其变化的阐述,为下文对比日本和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内容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日本的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设置以及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进行比较。同样是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日本禁止垄断法较为完善、成熟的课征金征收以及宽恕制度,对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和思路。第三部分内容主要就日本禁止垄断法的损害赔偿、停止请求等私人实施制度以及其反垄断法刑事制裁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比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下的民事私人诉讼以及有限的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引申出我国需加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等问题。第四部分内容主要是结合上文中日本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具体比较,反思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不足和欠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参考日本禁止垄断法的有价值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