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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一带一路”倡议得到沿线各国积极响应的背景下,我国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数量激增。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关系到准据法的适用、密切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自201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较为系统地确立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结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使外国法查明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2019年最高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强调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提供等查明途径。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体现出诸多问题,查明并成功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少之又少。文章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域外经验和制度完善四个方面切入论述,结合案例分析,以期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文章的核心在于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和对司法案例的分析并提出当前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最为突出的问题,建议立法上尽量避免当前的过于原则化和补充完善外国法查明实践中的配套措施。文章第一章是外国法查明的内涵和意义。此部分首先阐述了外国查明的概念、责任、对象以及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和现存问题分析,梳理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剖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存问题。立法上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查明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查明途径程序性规定不详、无法查明认定标准尚未确定等。司法实践比较混乱,陷入各种困境,主要表现为查明途径运用不充分、外国法资料认定标准不同、查明认定过程缺乏监督。第三章是国外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比较研究。此部分通过对德、法、英、美四国的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的考察,借鉴各种经验。第四章是针对前文的现存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立法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外国法的法律性质、细化查明责任划分;其次应当补充查明程序性规定,使查明过程有法可依;最后应当完善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限制法院对无法查明的滥用。针对司法困境,第一采取不同措施使各种查明途径利用最大化,比如通过简化环节来重新利用中央机关查明途径和使领馆途径、发挥利用专家机构查明优势、重视互联网和辅助性法源作用等。第二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认定外国法材料,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辅助作用进而统一外国法材料的认定标准。第三从规范裁判文书写作、建立法官专家团队审核机制以及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角度,对法院外国法查明过程进行多方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