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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8年再次进行修订,其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在修正案中得以正式确立,而为了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使这一制度的应有法律效果得以充分发挥,“两高三部”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结果的条件之一,这也使得具结书由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选择性适用的措施转变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必然适用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具体内涵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并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后,就司法机关结合案情提出的量刑建议等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充分协商以后签署的法律文书。“具结书”这一特殊的法律文书不但能够清晰地反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具有相应的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承诺书的法律属性。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当前法律规范层面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不能回避的问题,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设置满足一定条件下的程序回转机制等方式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配套机制,使得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得以充分有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