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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写入了宪法,这也是“中华民族”概念首次写入宪法。能够看到,这一次的修宪对于统一的国族概念的强调有了加强。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民族是宪法文本中一个当然存在的概念。但是实际上,“民族”入宪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虽然民族概念较早进入中国,但是立宪者和修宪者出于民族团结等原因的考虑,对于“民族”采用审慎的态度,一直没有将民族写入宪法。中国自古以来有“民”,有“族”,但是却没有代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这一语词。通说认为这一语词是从日本传入。在民族概念经历翻译的转介之后,内涵变得丰富而复杂。梁启超和立宪派人士由于深刻感到民族危机,所以偏向于将“民族”作为国族概念来理解。但是革命党人为实现推翻满清政府的目的,极力反对立宪派的民族主张,强调一种文化和自然意义上的“民族”观念。之后其观念又在民族危机的不断加深中被孙中山、蒋介石等人从“国族”意义上进行修正,如蒋介石提出的强调单一民族主体的“宗族说”。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这一概念的认知主要受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影响,强调的是一种多元复合的民族观,即在清楚划分各个族群的基础上,保证国族的统一。在和国民党政府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获得最终的胜利,民族得以在1947年写入《中华民国宪法中》。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继受苏联民族理论,对民族展开民族识别工作,最终,宪法的框架形成一个“二元”的民族观——序言部分的“民族”是国统一族意义上的,而大纲和正文部分的“民族”是“族群”意义上的。这一框架一直影响到了现行宪法。虽然民族识别有利于各民族对自我民族身份的认同,但是也埋下了之后民族矛盾的种子。1949年到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间,国家偏重政治生活,阶级斗争是生活的主旋律,在这一背景下,民族的差异性被掩盖。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成为生活的主线,阶级话语被人为地淡化了,而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等以及利益分配不均,最终使民族重新被人们想起,重新被强调。在经济、文化差异逐渐扩大带来的不公面前,民族主体性再次觉醒,民族差异被放大,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矛盾。2018年3月的修宪,立宪者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这一概念早已广为人知,但是由于其内涵的复杂性,立宪者对其使用一直保持着警惕。本次修宪,这个概念在中国百年宪法史中第一次进入宪法中。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族处于危机和困难之时,只有强化“一”而淡化“异”,人民才能战胜阻碍,最终实现生活的富足和国家的富强。本文将运用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在宪法史的脉络中对上述民族的两个相关表述,即代表族群意义的“民族”和代表文化共同体、国族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两个概念的由来进行分析,同时将其写入宪法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以期对宪法上的民族概念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