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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已是司法实践中的严重问题。为了避免审前阶段当事人进行财产转移,保征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得以有效执行,地方开始尝试对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与控制的试点研究,而理论界却鲜有关注。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除了能够为我国完善刑事立法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并与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与区分之外,还能为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从理论层面来讲,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保障刑事财产性判项得以执行,保障被害人权益得以实现,规范查控程序的运行,提高诉讼效益。从实践角度出发,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有助于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避免案件流于“空判”。解决涉案财产性质认定不明,财产强制性措施适用不规范,财产刑判决不合理等现实问题。地方进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的立法体系并未将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纳入其中,地方试点对于刑事财产的查控多依附于侦查手段作出,存在侦查措施的适用与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适用的混同。一方面,由于侦查程序的运行往往以查清犯罪事实为重点,故而更注重查控财产的证据属性。可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则侧重于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查控以此保障财产性判项的执行。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审判阶段法院的财产查控权,但是由于审前规定的缺失,审判阶段往往陷入查控不能的困境当中。另一方面,侦查程序运行过程中对财产调查与控制往往过度强调财产强制性控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规制。而查控行为的不当实施不仅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还会造成司法腐败的弊端,形成权力寻租空间。财产查控范围如何界定,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如何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财产管控机关如何进行协调配合,当事人如何行驶救济权利等一众问题不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造成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运行脱离法治化轨道。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构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首先,应当明确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对象,也就是将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当事人的财产列为财产查控的对象。其次,为保证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准确性,完善涉案财产的性质界定,防止过度适用强制性控制措施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侵害,应当明确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规则。通过财产调查前置适用并且设立实施财产控制的条件以此规范财产强制性控制措施适用。再者,应当从程序的启动以及与各机关的联动配合上进行程序设计,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运行。并且,权力行使不能缺乏监督与救济措施,一方面,需要加强公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强调外部监督的力量,并且应该明确在错误采取查控措施情况下的救济性权利,以此更好的实现监督救济功能。此外,财产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动配合、查控财产的管控均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从而使得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