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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传统命题,是指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债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是一种“违约性侵权”关系。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加害给付理论的沿革本文主要研究了作为加害给付理论源头的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和与我国大陆民法理论最为密切的台湾地区“不完全给付理论”。目的在于明确加害给付理论产生的理论根源、主要理论表现形式和理论发展方向。第二部分,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加害给付概览本部分明确了我国民法理论主流的加害给付概念、分类及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债给付障碍的“事实构成进路"和“法律效果进路”理论,认为上述我国加害给付理论主要体现为“事实构成进路”,但是,这一传统的债给付障碍体例存在诸多的问题,“法律效果进果”更具有合理性并代表了债给付障碍体例的国际潮流,研究加害给付不能仅限于前一种进路,应多角度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保护义务与加害给付本部分的立论基础是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中,除给付义务之外尚存在附随义务和保护义务。《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义务违反”的统一连接点下,违反“保护义务”是加害给付在“法律效果进路”体例上的典型模式。保护义务与加害给付的关系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本文明确了保护义务的含义,对其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民法上的保护义务进行研究。接下来,明确保护义务与加害给付的关系,在范围上,保护义务是一个体系,本文通过研究保护义务在缔约过失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等制度中的不同表现,认为加害给付中的保护义务时间效力范围上,仅限于生效债务关系存续期间,主体范围上,仅限于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关联程度上,加害给付中的保护义务可不以瑕疵给付为前提单独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侵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都属于违反债之保护义务。本部分通过研究保护义务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保护义务使违约责任扩张,其责任范围不仅包括债权人履行利益损害也包括固有利益损害。第四部分,加害给付的法律效果本部分在对积极侵害债权与不完全给付的法律效果进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加害给付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最为重要。大陆法系对加害给付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的通说是违约责任。我国对该问题采用的基本模式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一模式在立法上的规定是《合同法》第122条。在违约责任扩张的前提下,责任竞合模式可以对债权人的损害给予较完整的救济,其特点是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大于侵权责任。但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竞合模式适用时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上都存在较大争议,且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通过对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学说及两种责任形式区别的研究后认为,解决问题的出路是还加害给付债不履行性质的本来面目,责任形式以违约责任为原则的基础上,对赔偿范围、加以完善,并考虑特定立法目的,特别是应确立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加害给付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第五部分,加害给付的立法形式选择本部分以影响较大的三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内容为参考,提出了加害给付立法形式应以与我国现行立法最为相近的人民大学建议稿为框架,采用“法律效果进路”为主的债给付障碍体例,在合同义务中明确规定保护义务,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反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