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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开始至今,各国政府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市场的尝试和路径选择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和研究,成果显著。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世界各国人民对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往传统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模式越来越不能够适应实际需求。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产品提供领域进行公私合作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原因,PPP模式应运而生。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新型运作模式,通过合同的方式,建立了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向公众提供合同中列明的公共物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利用PPP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近年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越来越多地获得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私营部门与政府合作,参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允许非公共部门的资源、资金参与到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领域,从而实现多方合作并达到比单方行动更加良好的效果。PPP项目通常由政府的公共部门和民间的私营部门在整个项目中全程合作,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和结果负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学界对于PPP模式的研究多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或者仅仅对PPP模式的构成及各个参与方在其中所处的地位进行研究,并且鲜少有对PPP模式法律特征的分析和总结。而在传统公私法二元的理论体系中,由于没有引入经济法理论,学界对PPP模式中合同的法律性质看法不一,有颇多争论。近些年,经济法学已经从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逐渐发展成熟。在经济法学的视角下,不难发现,将PPP合同法律性质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更为妥当,而这一法律特征也是PPP模式最为重要的法律特征。本文在充分理解PPP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原理的基础上,对PPP模式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出发,将PPP模式的合同性质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进而指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适用PPP模式时存在的问题及对PPP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确保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公私合作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