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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导致了建设用地供地量的不足,由此土地征收成为补充建设用地需求的主要手段。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土地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土地所有制被强制性划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由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因此,在中国,所谓土地正征收仅指是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取得土地,将原有的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在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由此导致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在征收前后存在巨大差异,同时,我国从计划经济以后形成的行政机关主导一切的思维模式,使得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都是造成当下中国征地矛盾的因素。现有的土地征收法律规范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缺乏制约,滥用征地权,而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不足,甚至流于形式,难以与行政机关形成抗衡,保障自身的利益。本文通过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研究,旨在找出现有土地征收制度程序上的漏洞和不足,完善对被征收入知情权、陈述权、异议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保护,为现实中由于征地而引起的官民矛盾的缓解和土地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土地征收概念的角度和行政程序概念的角度对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加以界定。其次,笔者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梳理,将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按时间划分为征地报批前程序、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程序三个阶段,十二个步骤。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较为繁杂,为方便问题梳理,笔者按照土地征收各阶段的性质,将其分别概括为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参与程序和补偿款的发放和监督程序,并根据法学一般理论对上述四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笔者从现有的程序性法律规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完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参与程序和补偿款的发放和监督程序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