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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范畴。混合法律体系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合法律体系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成分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混合法律体系专指由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混合构成的法律体系。而混合法域指的是为混合法律体系所支配的区域。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形成与殖民主义密切相关。殖民前的南部非洲还是一片荒蛮之地。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广泛存在,部族与大家族制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当地的居民遵守着古老的习惯法。17世纪,荷兰殖民者抵达好望角,并建立了南非的第一个荷兰殖民地——开普殖民地。同时,盛行于荷兰的罗马-荷兰法也植入了开普。1806年英国占领开普后,一方面承认罗马-荷兰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通过间接统治的方式悄悄地渗透英国法。这样在南非首先实现了罗马-荷兰法与英国法的融合。此后,英国在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国推行具有混合特征的南非法,而南非也通过殖民统治将本国法律适用于纳米比亚。独立后,南部非洲国家纷纷在宪法、法律中宣告殖民时期的法律继续有效,并对习惯法的效力予以了确认,由此形成了普通法、大陆法相互融合的混合法律格局。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形成除殖民主义起了主导性作用外,语言因素以及法官、法学家也有重要影响。特殊的背景也让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独具特色:法律渊源具有多样性,且判例法和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法律适用具有特定性,普通法、大陆法分别主导公法、私法领域,而习惯法调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体制具有二元性,既有普通法院又有习惯法院。南非作为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核心,其法律体系尤其具有代表性。从法律渊源到法的结构再到法院与法律家,南非毫无保留地展示着混合的法律特征。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南部非洲混合法域中多种法源的混合将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扩展;极具生命力的习惯法将在困境与挑战中顽强生存;南非法的特殊地位也决定了它将对周边国家产生持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