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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当前学术界研究颇少,很多有关本罪的研究都散落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当中,但本罪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引入案例再加以理论分析的方式,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讨论本罪的法益界定,关于本罪的法益界定问题,学术界有众多看法,笔者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后认为把“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界定为本罪的法益较为恰当。第二章对本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就收买儿童的行为与民间收养行为进行界定,收买妇女的行为与民间婚姻介绍行为进行界定。第三章笔者对本罪的罪数问题的争议作了相应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一种情形,刑法241条第3款与第5款的结合处理:和第二种情形刑法241条第2款与第5款的结合处理以及预约收买行为的罪数分析。对此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数罪并罚,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笔者通过对该问题深入分析,认为针对第一种情形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对于预约行为的罪数问题,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四章对买卖妇女、儿童罪中的介绍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学界对本罪中“介绍行为”的定性上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共犯说”、“无罪说”、“单独成罪说”,笔者在对以上三种学说分别进行分析后,认为’共犯说’较为恰当,并分析了本罪中“介绍行为”的各种形式。第五章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引起的争议进行分析,笔者先通过数据罗列的形式对2016年有关本罪的量刑数据进行分析,再从收买与拐卖之间的关系,法益保护的角度,刑法万能论思想以及司法权力行使的角度这几方面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之后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建议本罪保留“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