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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基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而有力的保护,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反悔权,使消费者免受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使利益的天平向消费者倾斜,是经济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消费者反悔权即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允许消费者在消费领域无条件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消费者反悔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买方市场出现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权利意识也日益觉醒。在市场经济发展,新的营销方式出现的条件下,因冲动购物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情况经常出现。商品的极大丰富,供大于求,虽然使消费者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却没有改变,需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促进市场的平衡,使市场更加规范和繁荣,从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已经屡见不鲜,国际社会对此制度已给予了相当的重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建立了此项制度,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大型超市和网上交易也已经成功的实施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但是,我国还没有立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本文在对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初步构建出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本文除了选题背景和结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性质、宗旨、理论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经济法上的权利属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的地方的消费者反悔权立法实践、网上购物与大型超市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说明我国目前立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对消费者反悔权立法进行制度设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反悔权;第三部分是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及法律规制,对适用范围、适用期间、退货办法等进行综合论证;第四部分是设想消费者反悔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一是借鉴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救济途径。二是自力救济,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三是公力救济,包括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