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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即准据法的确定问题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核心议题。对于法律选择问题,本文采取了本体与方法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相统一的研究立场,以司法为中心视角,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对法律选择过程中本体与方法的张力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本体与方法的张力问题具体分解为:在认识论上为法律选择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张力问题;在方法论上,这一问题则呈现为科学思维与诠释学思维的张力问题。本文对法律选择中本体与方法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和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反思和审视,力图在传统法律选择的基本框架下,吸收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合理因素,建构一种融合规则和方法的当代法律选择方法论。全文从引言到结语共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并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目前在国内外基于司法视角研究法律选择问题尚不系统不全面。本文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研究法律选择问题,对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消解学界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理论分歧,而且有助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正确贯彻与实施。第一章首先论述了我国国际私法由“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转变中研究法律选择规则与方法的意义,阐述了解决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困境的立场选择和进路。其次通过梳理方法与方法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法律选择方法论研究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最后通过考察法律选择中本体与方法之间的关系,确立了论文的分析框架和逻辑起点。从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史上考察,国际私法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嬗变,在这一范式转换过程中,法律选择方法论的重心也发生了从“作者中心”、“读者中心”到“文本中心”的转变。第二章首先阐述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论的生成及其理论基础。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论意在建构一种“科学”意向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客观主义的法律选择立场,将法律选择过程视为冲突规范普遍意义确定的过程,而不是针对个案的解释。其次分析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论的认识论基础。传统法律选择方法采取主客二分的认识图式,在法律选择的目标上追求传统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客观性。最后通过剖析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逻辑前提,说明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逻辑涵摄作为其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的实质是在大小前提的建构上均采取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理论态度。在国际私法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的背景下,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论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均陷入困境。第三章首先阐述了在“美国冲突法革命”的背景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者从规则怀疑主义、法律功能主义和规则细化主义三个方面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分析了美国“冲突法革命”对欧陆法律选择方法研究的影响。其次从认识论角度反思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认识论困境,这一困境表现为法律选择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悖论问题,其实质为自我中心困境。最后通过分析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中的休谟问题,反思传统法律选择方法所采用的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思维模式所存在的方法论困境,这一方法论困境的实质为价值与事实的二分悖论。法律选择的过程不是从既定冲突规范向案件事实进行单向推理的过程,而是法官在冲突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辩证适用过程。第四章首先阐述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影响下美国学者所提出的各种法律选择方法,分析了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工具主义特征,论证了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虽然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突破,但同时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其次从认识论角度剖析了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超越。立足于法律选择的本体论立场,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拒绝将法律选择的结果或者答案建立在确定不变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选择的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观念。最后从哲学诠释学角度剖析了美国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只是一种对法律选择过程的真实描述,但无法为法律选择的有效性提供明确的标准。法律选择的有效性是通过法律选择的融贯性、共识性和客观性来共同保障的。第五章首先阐述了法律论证的特征,论证了法律论证理论的出现,不仅对法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对于当代法律选择方法论的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其次立足于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立场,论证了当代法律选择方法的理性重构应主张法官目光在事实与冲突规范之间的往返,法律选择既是法律发现过程,同时也是法律选择正当化过程。最后通过分析类型思维在法律选择中的方法论意义,说明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冲突规范上的类型形成并不是事先确定或者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关系中完成的。为限制法官法律选择过程中的恣意,应设定法律选择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以及融贯性准则。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概括性地指出法律选择不仅仅是方法,还是本体,保持规则与方法在法律选择中的张力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法律选择的理论和实践中将规则与方法的内在紧张保持在一个恰当的限度内是我们必须面对和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