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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农民与小农生产方式相结合,缺乏前瞻意识、协作精神和社会适应性,涉农制度应以政府指导为主,关键问题是将农民引向合作化之路,最终实现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经济法对涉农问题进行调节的主要法律形式是鼓励、促进政府对涉农问题的必要干预。自恰亚诺夫发现农民的经济组织能力和舒尔茨发现农民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农民理性”问题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现代经济法学认为,涉农制度的构建必须以农民理性为基础,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要素组织功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提高农民理性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申言之,涉农制度是农民理性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的产物。中国农民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不断发展自己的理性能力,最终在我国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涉农制度的基础。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国家赋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下,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方式,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中心探讨农民理性的发展过程和国家对农民理性的提炼过程,它们共同推动了涉农制度的基本轨迹和发展方向。农业国最重要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农民的生存、地主的生活、官僚的薪给、军队的供养、皇权的维系都依赖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和财富来源,这是所有国家在农耕时代的共同特征。现代社会仍然依赖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收益供养其基本生活。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中国的土地问题与农民问题比任何大国都显得更为突出。如何以有限的土地供养庞大的人口不仅是农民每天必须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地主、官僚、军队和皇权必须始终面对的主要问题。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的基本问题仍然是农业问题。以有限的土地养活了占全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仍然是中国最骄人的成绩,也是中国最令人信服的人权纪录。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如何评价农民与土地之间以及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开始进入现代评价体系。理性作为现代性的尺度也开始应用于对农业社会的农民和现代社会的农民的评价。将理性作为评价农民形象的尺度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理论工具,难免出现按图索骥的嫌疑。但相对于农业社会帝王书写体系的工具箱而言,理性尺度所具有的公正性还是更胜一筹。20世纪20年代以前,农民被描写为非理性形象,不符合现代社会理性的特征。20世纪20年代,恰亚诺夫(А.В.Чаянов)细描了一幅俄罗斯风格的理性农民形象,引起西方学界的极大兴趣,但还是认为这一细描并不符合西方农民的形象,西方农民形象还是“一袋马铃薯中的一个个马铃薯”。20世纪60年代,在反思现代社会,特别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以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为代表的学者重新捡回这“一袋马铃薯”仔细端详,在小心谨慎拭去这“一袋马铃薯”身上的尘土后人们发现了“马铃薯”身上的理性光芒。自此,理性农民的话语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其他学科中形成一种话语体系。中国农民理性话语的出现伴随着中国被迫进入现代社会的门槛,相对而言,中外学者对中国农民理性的关注则要持久得多。由于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前,并没有形成中国农民的理性话语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成功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中国变革“从边缘处发生的革命”。农民理性成为学术话语,也成为公共话语,进入世界评价体系。理性话语开启了对中国农民的重新评价,对农民的评价进入另一个“概念化书写”的时代。“非理性”时代的“概念化书写”整体上否定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一般将农民描述成愚昧落后保守的形象,将农民刻画成一群等待拯救和接受教育的对象。当人们口中咀嚼每一颗粮食,舌尖品赏每一盘蔬菜,肠胃享受每一块鱼肉时,“非理性”的“概念化书写”就显得苍白无力。理性时代的“概念化书写”完全肯定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但当人们享受现代生活带来的舒适与方便时,又有多少人愿意返回到农耕时代?理性时代对中国农民的“概念化书写”具有显著的美学特征。特别是在检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奇迹”的创造性主体时,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被美学化为一种民族精神。有谁能够真切感受到中国农民曾经承受的苦难?又有谁能够理解中国农民正在经历的处境?任何化约主义的“概念化书写”都无法刻画出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比任何现代人所能想象的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中国农民的理性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体系,是各种基本元素的组合,是中国农民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根据。没有人会否认历史是由人民创造的这一论断的真理性。中国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本身就是一部以农民为主体不断展开的历史画卷。众多关于农民理性的描写都将农民作为镶嵌在社会结构网络中的一个被动的劳力者和苦难者,而对中国农民的理性能力在推动制度变迁中的基础地位则轻描淡写。当然,我们这里不是指的农民在政治学和历史学上的描写,在这两个领域,农民的制度塑造能力要么被抬得过高,要么被贬得太低。我们讨论的是中国农民如何利用自身的理性能力塑造了中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形态。要完成这样一个学术任务是极为艰难的,作为一种尝试,本文必须运用社会史与观念史相结合的方法,知识社会学的分量就会变得比较重。由于理性是一个现代概念,用其检验农民的属性必须注重学术史的重述。学术史重述的目的在于发现有关农民理性和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知识谱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谱写方式。中国农民制度理性历史谱系的谱写过程可以表述为一个又一个路标,见证了过去,也预示着未来。历史业已证明,政府无权一厢情愿地打乱这一谱系的编写顺序,经济法的功能在于满足这一编写顺序自身逻辑的要求。当然,我们不会忽视政府在经济要素组织方面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具有关键性。这样两个简明原理肯定是不充分的,农民理性的许多特征可能从本文结构的网孔中滑过,但开端是重要的,如此也只能算是作者的一个修辞学式的宽慰。基于上述认识和立场,本文按照理性话语、农民制度理性话语、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地权、产权五章进行安排。现有文本的逻辑结构是按照回溯性反思的学术方式安排的。理性话语、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和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三章的内容重在学术史重述,落脚点在于通过对理性话语体系的不同学术观点的分析中提炼出中国农民理性话语的基本观点、认识方式和基本立场。地权和产权既是对上述基本观点、认识方式和基本立场的有效性检验,也是对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历史逻辑及其现代表现形式的展开。平权的问题本身应是这一结构的必然逻辑,但由于这一问题现在只有一个小小的起步,多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无法按照本文的方法进行检视,也就只能留待后续。地权和产权是本书的重点,在分述每章的基本内容以前有必要先对这两章的基本观点做一个简短梳理。对土地的利用、对自然条件的利用、对身体利用、对家庭的利用、对上层建筑的利用、对契约的利用构成农民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适应性效率是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显著特征,这一点在人地关系和地权运动过程中表现得尤其显著。怠工、抵制、骚乱、反叛、奴变、起义和革命构成农民非常态时期的主要行为方式,革命性是中国农民制度理性的又一个显著特征。尽管非常态时期中国农民的制度理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是一个间断性历史事件,但它对于社会结构的重构功能从来也不应该被忽视,它塑造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和上层建筑的基本原则。它软化了封建社会的专制属性,从而也使得地主阶级在常态条件下不得不将剥削量控制在农民能够忍受的范围内。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极为突出,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平衡关系极为脆弱,自然条件和社会关系的些许异动就有可能打破这一脆弱的经济平衡关系,饥荒、流民、起义和王朝更迭成为中华民族永远无法抹去的集体记忆。中华民族在这种钟摆式的运动中铸造着辉煌与梦想,承受着衰败与苦难。顺生与骚乱、和解与冲突,中国农民带着这些显著特质敲开了现代社会的大门。沉重的肉身、疲乏的身体、艰辛的劳作始终向往一个“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世界。平权的理想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能变成现实,但历史的车轮比我们的想象要慢得多。第一章讨论理性话语。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理性话语也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分析工具,但理性话语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复杂表征体系。人类将理性思考的第一缕目光深情地投向了对自然的敬畏。应该说,耕作者的理性与自然理性是同构的,二者不可解构地纠缠在一起。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安排,耕作者是直接与土地亲近的人。人地关系构成了农民制度理性的第一属性。耕作制度起源于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耕作、施肥、灌溉、播种、收割,储藏;季节、轮作、狩猎、饲养、抗灾、换工、纺织成为细化人与土地之间关系的日常媒介。自人类将注意力转向人应该怎样生活这一主题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嵌入到了人地关系之中。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自然关系,而是一个需要证明的社会关系。通过对土地的占有而支配耕作者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阶级社会的常态。原始社会后期,战俘和无力偿还债务的氏族成员已与土地一同被战胜者和债权者自然化为奴隶。奴隶社会是一个将耕作者普遍工具化的社会形态。奴隶不过是作用于土地的肉身,一种自然化的工具。封建社会是一个最大限度分割农民土地收益的社会制度形态。农民只不过是直接作用于土地,供给统治阶级享乐生活的身体。资本主义是一个离间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社会形态。尽管在同封建社会作斗争的过程中农民成为资产阶级的武器,但绝大部分农民最终无法逃脱从土地中分离出来的命运。社会主义是一个以国家或集体名义占有土地而在农民之间均分土地收益的社会形态。这些基本结论只是一定社会制度的显性特征,历史的细节远比这种素描要复杂得多。自启蒙时期以来,理性话语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确立了自己的历史地位,特别是科学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福利进一步确证了理性话语的核心地位。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理性话语也是一个充满漏洞和竞争的多杂体系,反对唯理性主义的声音已不再那么刺耳,但真正的问题并不是要否定理性,而是要承认理性话语的多样性,归根结底是要承认多样化生活的理性身份。这一学术重构的工作显然不是多余的,此项工作的目的意在说明理性生活并非现代社会所独有,农业社会也有自己的理性特征;理性的生活并非西方社会所独有,中国农业社会也有其独特理性。这两个基本结论构成本逻辑展开的起点。第二章讨论农民制度理性话语。自资产阶级兴起并掌握统治权以后,资产阶级就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解释为理性的同义语,拒绝承认其他社会形态和非西方社会的理性特征。恰亚诺夫正是在反思这一意识形态的基础上,通过对实证调查的分析证明了俄国农民的理性存在,从而向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意识形态发起了挑战。与此同时,西方学者首先在社会学领域,后在经济学领域发现了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诸多漏洞,20世纪60年代,在反思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意识形态过程中,经济学领域确认了农民理性的存在,粉碎了西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的神话。本章分别重述了马克思主义传统、实体主义传统和形式主义传统关于农民理性的不同观点和理论。它们之间虽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隔膜,但均承认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基于对东方社会缺乏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承认他们关于农民问题所得出的结论仅适用于西欧。马克思主义传统在农民理性问题上表现得犹豫不决。在政治领域,他们认为农民具有理性的潜质,但不具备形成理性制度的基本条件,分散的农民理性必须通过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理性才能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力量。申言之,农民的理性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残缺性。在经济领域,他们认为农民代表了落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应该彻底打碎。他们所能提供的最好的生产组织形式就是公民公社,而公民公社的原型直接来源于俄罗斯完整保留的农村公社。由于在农民理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模糊不清,或心生芥蒂,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追求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过农民的利益,伤害过农民的感情,限制过农民的公民成员资格,至今仍然留下了深深的社会烙印。本文认识到,在地权取得、阶层分化和公民平权这些问题上,我们仍然需要用马克思主义传统才能作出合理解释。但对于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以及农民对于一国的经济贡献和制度贡献方面则需要马克思主义传统自身的发展才能较好地解释。实体主义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传统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论证农民是否具有理性以及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方面,实体主义传统具有更为明确的态度和更为坚定的立场。当然,实体主义传统在意识形态上的分野是明显的。恰亚诺夫发现俄罗斯农民理性的存在源于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不满。他发现,农民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不仅能够充分组织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要素,也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合作对新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创造出更有效、更公平的经济制度。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属于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左”派。他运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对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观念进行了系统批判,迄今为止,无人出其右。他并没有专门研究农民理性问题,但他的观点和方法得到许多研究社群和半商业化农村的经济人类学家的支持。斯科特(James Scott)的道义经济学(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分析农业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驱动力问题。他认为支配农民利用生产要素的根本动力是农民的生存伦理问题而不是效率最大化问题。他抓住了传统社会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中的根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农民的制度理性、社会关系、传统文化、反叛和起义等一系列问题。道义经济学的致命缺陷是没有确证现代社会中的农民理性进化类型对于新制度的贡献。波普金(Samuel Popkin)正是由于看破了道义经济学的这种非连续性才与之发生长期争论的。但“理性的小农”(The Rational Peasant)理论没有对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进化的问题进行系统解释。形式主义传统将农民理性解释为具有与市民理性相类似的理性。以舒尔茨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传统认为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农民都具有不亚于市民的理性能力。在传统社会,农民能充分利用既有生产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组织生产要素,其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是充分的。在现代社会,农民具有充分适应新形势和新条件的能力。在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三要素中,劳动力的改善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最关键要素,因此,对农民进行投资是最有利的投资。形式主义传统对于分析农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阶级分析退隐而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形式主义的分析框架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具有适切的理论适应性。形式主义分析在我国经济学领域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第三章讨论中国农民制度理性话语。在中国农民的理性形象方面存在两种对立的观念。一种观念按照传统“小农”形象刻画农民理性。传统“小农”观念认为中国农民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缺乏前瞻意识,缺乏合作精神,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社会改造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农民,使之具有合作精神,并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另一种观点按照理性的“小农”形象刻画中国农民的制度理性轨迹。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民不仅具有根据资源禀赋充分组织生产要素的理性能力,也有利用生产关系调整自身行为的理性能力;中国农民所具有的消极印记并不是农民自身的问题,而是特定的社会结构在农民身上所刻画的历史印记。这两种观点都是一种理想类型,中国农民的理性实际上都能找到相对应的证据,关键问题是社会条件不同,农民理性所呈现的显性特征存在差异。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理论特别强调中国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地位,特别突出中国士精神在改造中国社会中的关键作用。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农民最大的问题是散漫,由于缺乏组织性,经济不自给,社会不自治、政治不自强。他认为士是理性的代表,要改革中国社会,就必须继承儒家传统,充分发挥士的作用。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士的教育作用的发挥,使农民克服散漫的毛病,形成不同层次的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经济自给、社会自治、政治自强的目标。以费孝通先生为代表的微观社会学理论认为中国农民具有塑造微观社会结构和适应社会变迁的制度理性能力。费孝通先生毕生坚信:中国农民不仅能够适应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小农经济条件,也能适应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环境。他观察到中国农民在新旧交替过程中具有自觉的合作精神。他认为解决中国农民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是解决农民饥饿和贫困的根本途径。农民问题最关键之处是如何解决农民增收。他突出了农民的制度理性构造能力在不同社会构造中的基础地位。他认为国家应该提供适当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使农民的制度理性能力能够在不同层次获得发展。以张培刚(Pei-Kang Chang)先生为代表的农业国工业化理论是在否定“以农立国”和“第三条道路”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以工立国”道路。他认为贫穷落后的农业国要走上经济发展的道路,实现经济腾飞的理想,就不能走“以农立国”的道路,原因是农业尽管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但农业生产因其生产效率低,而无法使国家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同时他也不赞成先以乡村手工业为基础先发展乡村工业,再慢慢发展现代工业的“第三条道路”。他认为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必须走同时建设工业化的城市和工业化的乡村的经济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农业国工业化道路。黄宗智(Philip Huang)先生提出过密化增长理论。他认为中国传统农业呈现“高土地生产率与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这样一种显著特征。他认为由于人多地少的自然禀赋的限制,劳动替代就成为高土地生产率的原因。低劳动生产率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第一,在小农家庭中,农民为生存而生产而不是为利润而生产,边际递减效应在家庭农场中根本不起作用。这本质上是农民的一种隐性失业现象;第二,在家庭农场中,农民通过多样化的种植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并通过灵活安排劳动力的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经济平衡。第三,由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非农产业可以转移,经营性农场利用灵活用工的优势保证土地产出率,从而没有形成技术替代的内在动力;同时,由于其与封建制度之间的亲和性,便将部分资本用于与封建制度之间的链接;另外,由于商业利润高于土地利润,便将部分资本转移到商业领域。因此,本身具有资本化潜力的经营性农场最终出现了小农生产方式再生产循环,出现了发展逻辑上的自反性。以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为代表的市场共同体论认为小农经济与农村市场网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他认为农村市场不仅是农民生产资料的集散地,也是农业产品的交换地,还是人际交往的场所。农村市场在小农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远远超过了纯粹经济学的考查范围,具有不可或缺的中心地位。农村市场具有构造农村社区的重要功能,农村社区以农村市场为中心分布。农村市场成为连接城市的历史纽带,展示了小农经济向现代经济发展的未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承认以儒家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是理性的,但其属于目的合理性类型,而资本主义精神属于价值合理性类型。他承认中国发展了资本主义,但其属于政治资本主义类型,而不属于自由资本主义类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最终都可归因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而文化的根基都渊源于家产制这一经济社会共同体,不管是自耕农、地主、商人、官僚、军人,还是皇族,都服从家产制安排,整个社会经济都是通过权力操控的方式剥夺农民的财产,大量财产成为一种消费性资源而不是生产性资本。国家按照财政经济学的逻辑用以维持一支具有防御能力的军队和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根本没有生产要素组织功能,无益于国民经济学逻辑的展开。第四章讨论地权。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它是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地权第一层级的关系,也是地权的基础事实关系;通过土地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地权第二层次的关系,也是地权的基本社会关系。地权第二层次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权第一层次关系的改善,但并不能消灭地权的第一层次关系。因此,地权关系既可以从基础事实角度去理解,也可以从法律关系角度去理解。尽管本章的内容主要是从地权第二层的关系角度展开,也主要是从地权法律关系角度去理解,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本章对于地权第一层次关系的轻视,相反,本章始终将地权第一层次的关系作为理解地权第二层次关系的基础地位。人多地少的基本事实对于中国地权的运动具有基础作用。本章分三节对地权进行了阐述:第一节讨论地权理论,为分析地权演变和地权重构提供理论上的分析工具;第二节分析地权演变。意在揭示地权的功能分化所推动的地权运动过程,提炼出农民在推动地权功能分化与地权运动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三节分析地权重构。地权重构是封建土地所有权运动的必然结果。封建地权运动出现了不可克服的矛盾,中国农民通过和平或者暴力的方式推动了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西方国家地权演变的历史是从“占有”,特别是“先占”开始发展起来的。都伴随着入侵的“占有”,这对于西方地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无法替代的意义和决定性影响。处理好“占有”关系必然需要法律的介入,否则罗马帝国将无法安宁,也无法建立统治秩序。罗马帝国的入侵是以大规模的方式进行的,财产“占有”,特别是土地的占有数量庞大,根本不可能通过判例法的方式逐步确立地权关系,必须建立概念化的法律体系,以满足“占有”土地的法律确权需要。英国被征服的进程相对于罗马帝国的侵入过程而言,不论是在规模还是在速度上都要缓慢得多,这就为英国运用诉讼形式逐步建立以“占有”和“侵占”为中心的地权体系提供了条件。随着英帝国主义的日益强大和美洲殖民主义的发展,以“占有”为中心的地权制度一直是西方地权制度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的地权运动的基本方式是:入侵—“占有”——法律化——权利化。其运动过程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事实的占有到法律上的占有的过程,每一寸土地都浸透着被侵略地人民的鲜血和泪水。不仅是英国,而且在欧洲大陆、美洲,以侵略为前提的“占有”事实都是地权的内在逻辑。中国的地权运动与西方国家的地权运动方式之间显著不同。由于中国很早就建立起了大一统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是历代王朝建立之初都进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一统国家内,土地所有权属于霍布斯意义上的分配制度,而不是占有制度。但由于土地所有权自身的运动规律和中国历来人多地少的矛盾相互作用,土地集中现象与农民的无产化现象都是相伴随而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开发。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从来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掠人土地为目的发动侵略战争,即使对于战时处于不利状态的其他国家,中华民族在对外关系上所建立的也是朝贡体系,也就不存在以侵占他人土地为前提条件的“占有”式地权体系。基于上述两个基本历史事实,中国农民主要是靠开发地权权能方式推动地权运动的。中国的地权经历了无主时代、井田时代、豪强兼并时代、均田制时代、完全的剥削时代、“耕者有其田”时代和土地公有制时代。在这一过程中,均田—兼并—均田伴随着中国历史过程的始终。地主土地所有权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封建地权运动的基本规律是地主的土地兼并与农民的无产化。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农民的再奴隶化、农民的再封建化、山地经济的发展与衰落、土地的资本化与资本的土地化这样一些显著特征。近代帝国主义侵略以后,国际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买办资产阶级的压榨叠加在一起,终于敲响了中国封建社会覆灭的丧钟。其后,中国在大陆和台湾分别进行了形式相似,方向不同的土地改革运动,最终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台湾地区的经验证明小土地所有权制度能够与现代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兼容;大陆地区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也证明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能够与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兼容。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大陆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正不断朝着这一方向迈进。第五章讨论产权问题。本章第一节讨论农民土地产权的确立过程;第二节讨论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第三节讨论土地产权流转问题。农民土地产权是从地权逻辑中衍生出来的一个与权利个体化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问题,产权的确立既是地权运动的结果,也是地权运动的继续。尽管地权运动的逻辑构成产权流转的基础,但产权流转仍然受到许多社会条件的制约,这些不同的社会条件与地权运动的逻辑共同型构了产权流转的基本轨迹。产权是行使某些可以交换的权利的行为。产权的前提是个体化的权利,核心问题是个体通过法律行为开发权利的经济功能,这就决定了产权具有内外结构。产权的内部结构包括法律行为,交易费用、权利组合三个基本要素。产权的外部结构包括权利、权利保障、权利收益三个要素。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由于地权运动自身的规律,农村出现了阶层分化迹象,也出现了季节性换工、互助组、初级合作社这样一些经济合作形式和经济合作组织。由于阶层分化迹象具有再封建化特征,这一特征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背离,而经济合作形式与经济合作组织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具有亲和性,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迅速将初级合作社推向了高级合作社阶段,为快速穿过“卡夫丁峡谷”,又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迅速转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制度理性能力进行了三次农业生产责任制试验,以谋求“大制度下的小自由”,但每一次都被“左”倾思想所禁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治走向开明,农民即刻复活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其中,“包干到户”这一新形式迅速成为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自此,家庭承包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展示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力。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和统购统销体制被废除,家庭承包经营一步一步朝着权利化的方向迈进。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初期只是一个劳务管理合同关系,后发展为民事合同关系,其后转化为行政合同关系,最终确认为中国独特的准物权。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成为产权化的基础。我国法律和政策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实际上就是产权理论上所说的权利交换。每一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成员权而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目前,法律允许、政策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目的在于实现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与农户经营的组织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既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充分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要素组织功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要妥善处理好农户、政府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人多地少、现代化程度不高的现实,结合中国农村长期有效的传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宜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当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时,在与专业大户的合作中能够分享权利;在加入合作社时,能够增加合作的信任基础,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组织化成本,提高组织化效率;在参入公司化运作过程中,能够增加谈判权,不至于使新的权利组合被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所独享。家庭农场的这种优势能够同时满足农民增收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双重需要。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之间出现了显著冲突。政策在渐进路径、激进路径和变通路径中间选择了渐进路径,应该说是一种审慎的选择。由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是一项单纯的经济制度,权利的逻辑和权力的逻辑都不可能完全展开。因此,在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方面必须考虑在私法逻辑中嵌入公法逻辑这样一种复合结构,同时注重流转风险的多层次防范措施。农村建设用地是我国独特的土地二元体制中的一个方面。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政策已做出部署,但与现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修改现行法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