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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很多西方学者开始反思现代民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商民主成为了西方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协商民主理论可以弥补自由主义民主的不足,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用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同时它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团体的实践。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不久,中国国内的学者们开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去探索协商民主。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的超越,不仅结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拓宽了民主的路径、为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思路。村民自治属于我国基层民主的范畴,我国的村民自治自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随之农村社会转型带来的相关问题,它并未实现原来设想的作用,也逐渐展现出郁积已久的困境。 村民自治是围绕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来体现其内容的,这四种内容都有运用协商这一形式的空间。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强调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和讨论,在意见交换中达成共识,尽量多渠道、多方式的反映民意。因此,笔者试图研究协商民主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并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出个人的建议。 本文选题旨在针对我国村民自治现状的不完善情况,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在结合当前日益受到理论界重视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同时,并对协商民主引入村民自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重点探讨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在村民自治中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