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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欧盟理事会第4056/86号条例进行概括介绍。作为欧盟海运竞争法的第4056/86号条例对进出欧盟一个或数个港口的海上班轮运输适用《欧盟条约》第81、82条规则制定了实施细则,其核心是给予班轮公会整体豁免。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固定运价、调节运力供给和其他内容为目标制定的协议、决定和一致行动,可豁免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第1款禁令,但须遵守条例第4条的前提条件。立法者认为,公会豁免制度有利于海运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运输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同时,除班轮公会以外,其他对竞争限制较小的方式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欧盟废止第4056/86号条例的背景、评估过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船货双方的态度。在外界环境变化和自身竞争政策发展需要的综合作用下,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3月正式启动对第4056/86号条例的评估程序。历时三年半时间,2006年9月,在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下,欧盟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宣布废止第4056/86号条例,结束了存在20多年的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委员会认为,取消公会豁免将会为整个行业和消费者带来实质性好处,特别是在运输价格、海运服务的可靠性、欧盟国际班轮业的竞争性等方面。这一决定同样会进一步加快里斯本欧盟理事会会议目标的实现。至2008年9月两年过渡期结束之前,委员会将正式出台新的指导政策,规范竞争规则在海上运输领域的普遍适用,实现向自由化海运市场的平稳过渡。目前船货双方就班轮业管制改革方向各抒己见,形成对峙局面。承运人一方积极推行替代第4056/86号条例的信息交换制度。欧盟委员会欢迎承运人愿意考虑采取新的班轮运输组织形式来取代目前的公会体系,同时对欧洲班轮事务协会提出的信息交换制度予以了充分重视。有观点认为,信息交换制度很可能会成为委员会即将出台的新的航运指导政策的主体内容。然而,由于此种信息交换模式含有违反《欧盟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因素,不能满足第81条第3款的标准,货主方面对此并不赞成。本文第三部分从欧盟转向中国,在分析欧盟最新航运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航运市场竞争规则提出建议。首先,欧盟在第4056/86号条例评估过程中的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借鉴;其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方案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