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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内蒙古牧区逐步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体制即牲畜承包到户和草场经营权的落实。牧民在承包期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理论上牧民过度放牧的外部性已经内部化,过牧产生的影响将由牧民自身承担的,牧民应该对草原的生态保护意识更强,但实际情况是草原承包到户后过牧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消除过度放牧恢复退化草原,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草”、“围封转移”、“禁牧舍饲”“生态移民”工程等政策措施,实施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对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牧原因复杂,政府补贴标准低,草原的偷牧、过牧行为依然存在,草场“整体恶化,局部改善”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因此通过对牧民过牧行为背后的经济动因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改变牧民过牧行为的最有效途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草原,化解牧民与草原的矛盾。 本文以锡林郭勒盟为例,分析牧民超载过牧行为背后的经济动因,探讨牧民过牧的行为机理和建议对策。运用贴现现金流量的方法,建立牧民预期净收益现值模型,以典型牧户为案例,通过分析未来牧业收益和成本、非牧业收益和成本及其获得概率、政府补贴、承包期、折现率对牧民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的影响,探讨牧民过牧行为的内在机理和牧民短期行为偏好。研究结果表明:实施草原生态建设的政府补贴偏低,草原承包期限短、牧区经济发展缓慢、通货膨胀水平高都会使牧民预期收益下降,导致牧民过牧行为发生。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改变牧民行为的建议: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完善草原所有制,延长草原承包期限,增加政策的稳定性;促进牧区经济发展,发展替代型产业;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控制通货膨胀;推进牧区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