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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理性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都假定理性能够认识某些永恒的价值或准则作为道德的标准,休谟认为这种思维方是错误的,人类的理性不可能超越经验和观察之外去认识任何事物。理性不能证明上帝存在,通俗宗教产生于人们对未知力量的恐惧,神学的前提和道德没有实质关联,宗教迷信与狂热违背人的自然情感,导致人心的冷漠和德性的沦丧。道德是人间的事情,是现实的人追求幸福与社会存在需要的产物。中立的自由意志是一种虚幻的感觉,因为人的行为与性格、环境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因果必然性,无必然性作用于其间的自由意志不可理解。笔者认为,休谟以怀疑论的方式批判自然神论、通俗宗教和自由意志理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因为其因果必然性理论毕竟是一种立足于观察者的主观必然性理论,所以这种怀疑论确实又不够彻底,为神学和形而上学留下了信仰主义的空间。休谟认为,理性的任何发现都不能够直接导致行动,所以人类的最终动机不能通过理性来解释。道德区别不来自于理性认识,因为理性不能够在观念关系和事实的推理中发现善与恶,否则,一切理性认识的对象都有善恶之分。道德准则具有能动性,而理性是冷静的,不能产生动机,所以道德准则不可能是理性发现的产物。在此问题上,即使以经验主义的方式避开形而上学背景,理性能否认识善恶或产生行为动机仍旧是当代西方休谟主义和康德主义伦理学争议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休谟对理性的能动作用的批评过于简单,对理性的作用范围做了狭窄的理解,但总的来说,他的论证还是具有逻辑一贯性,依然是批评康德主义的最有力的思想资源。休谟认为,人不仅是理性的动物,更是情感动物。情感是行为的原初动机,理性为情感服务,规范情感发展的方向。自发的自由体现了性格与行为间自然的因果联系,是道德评价的必要前提。道德情感是善恶区分的基础,对功利的同情是道德情感的主要来源。德性是受到道德情感赞许的心理品质,既有自然的基础,又受到人为的推进。道德情感不仅仅具有评价是非的功能,更是性格完善和德性进步的基础动机。自爱与普遍的仁爱相得益彰,构成推动正义德性形成的双重推动力量。虽然情感是行为的原初动机,但理性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快乐是幸福的本质内容,对最大化幸福的追求离不开理性对各种情感动机的融贯理解,因而理性不仅可以对行动的动机进行合乎最大幸福的排序,甚至能够产生出合乎原初动机的次生动机,所以理性与情感在道德推理和道德行动中是共同发生作用的。无论如何,休谟对理性的理解与理性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的理性概念具有根本的区别。实践理性必须服从情感的需要,而不是相反。德性的价值在于可以给他人、社会和德性拥有者自己带来利益和快乐,他人的功利可以通过同情原则转化为德性拥有者自己的快乐,追求德性是我们获得尊严和幸福的根本途径,这些都使得做一个有德性的人成为最有价值的目标,因而德性的进步是人类历史中的一种基本趋势。笔者认为,休谟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继承者,但他彻底抛弃了传统形而上学的道德真理观,将实践理性的是非标准建立在人类情感需要的基础上,导致了伦理学的非形而上学转向。休谟以道德情感为核心,提供了一种德性伦理的启蒙话语,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现当代伦理学的发展,通过其与其他伦理学的比较,能有助于理解当代西方主流伦理学的局限性,从而也能更好地把握伦理学发展的未来走向。就休谟的伦理学整体来说,可以说是立场鲜明,结构谨严,但对实践理性的看法却有些闪烁其辞。休谟在《人性论》中的有些论断让一些学者认为休谟根本就没有实践理性的观点,但总体来看并不符合实际。休谟伦理学中体现出了一种工具主义的实践理性观。理性虽然不能直接产生导致行为的原初动机,但可以在最大幸福的观点之下对各种情感动机进行融贯理解,按其价值前景进行优先选择,也可以在原初动机的基础上发展出派生性动机,为情感的能动性和德性的进步开辟道路。当然理性的这种能力必须以观察和历史中获得的经验为背景,所以没有超越时空的实践理性。对于道德选择而言,受既定性格和当时的心情影响,情感的直接推动作用原始而直接,所以在决定行为动机的过程中理性的作用往往非常有限,但人们如果平时注意在理性的帮助下形成良好的习惯,使道德情感在习惯的帮助下成为主导情感,就容易走上德性与幸福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