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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当代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加以分析。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发展较为完善的社会,体现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这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而在当代中国则体现为“舆论监督司法”的关系。 在第一章中,本文详细剖析了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两种价值各自的功能。认为新闻自由具有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的功能,而要实现这三种功能,只有一个自由而又负责的新闻界才可以胜任。司法独立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概念,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将无以依托。 在第二章中,本文对中国现阶段提出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口号加以剖析,认为舆论监督司法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亦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从法理原则上分析,舆论监督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权利,它具有制约政府权力的功能,而不是存在于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是由于在中国司法独立价值的缺失以及新闻媒体功能的错位,舆论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演变为一种权力,这是一种不健全的现象。 在第三章中,本文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主要从二者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入手,一是分析媒体对司法行为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二是分析媒体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与刑事被告获得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笔者在分析过程中运用分析的方法,将美国与中国的情况加以对比,提出中国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完善之处。 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自己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看法,其基本落脚点在于《新闻法》的制定,认为中国的《新闻法》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新闻自由;二是划定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范围;三是规定新闻自由不得干预公平审判权。但是要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仅仅制定一部新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它有赖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的充分发育,有赖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完成,有赖于整整几代人的艰辛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