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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非监禁刑措施,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犯罪人弃恶从善,实现行刑社会化、处遇个别化以及刑罚经济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主流。近年来我国的缓刑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司法实践中亦取得了不俗的成效。但与西方缓刑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解析,着力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况。这部分首先从国外和国内两方面介绍了缓刑的定义。其次介绍我国缓刑的适用现状,指出我国缓刑在适用中存在适用率偏低以及适用不平衡的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指出其中既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社会原因,也有立法问题和司法部门在裁量执行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第二部分是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本文从缓刑的类型、刑种、适用条件和考察机制四方面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进行分析。缓刑的类型方面,介绍了当今世界主要的缓刑类型并指出我国缓刑类型存在单一的问题,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缓起诉缓刑和消灭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缓刑适用的刑种方面,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罚金刑缓刑,并反对对附加刑适用缓刑。缓刑适用条件从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三方面进行阐述。《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大幅修整,本文表示赞同,并指出缓刑的实质条件仍存在固有顽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实质条件作出详细规定。为帮助法官准确判断罪犯的“再犯可能性”,提出应在我国建立“量刑前调查制度”。缓刑的考察机制方面,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将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考察推行社区矫正,缓刑的考察主体和考察机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我国缓刑考察内容历来侧重对缓刑犯的监管,在借鉴国外缓刑内容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缓刑考察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当在缓刑考察内容中增加帮教内容。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根据前面两部分内容指出的我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第一,增设罚金刑缓刑。第二,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文为缓刑实质条件建立了考量标准,并构建了量刑前的调查制度以帮助法官准确判断缓刑犯的再犯可能性。第三,完善缓刑的考察机制。构建了缓刑的考察机制和缓刑官制度,重点在于缓刑官制度的构建。第四,缓刑考察内容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对缓刑考察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缓刑犯的帮教内容。另一方面,对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特定活动、特定的区域、场所、特定的人”作进一步的定义,讨论了新增缓刑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