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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管理体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清朝作为中国多民族国家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借鉴历代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的同时,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又有所创新和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清初对漠南东部蒙古的管理体制政策。这一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专设蒙古衙门。清朝初期为了加强对漠南东部蒙古的管理,设立蒙古衙门,由蒙古衙门对漠南蒙古地区进行具体管理。当时蒙古衙门在管理漠南蒙古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健全法律制度。根据清朝初期漠南东部蒙古的法制状况,按照“因俗而治”治理方针,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不仅具有鲜明的立法特点,而且对蒙古地区也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盟旗制度。清朝初期最先在蒙古东部地区建立旗制及盟会制度,并基本形成了一系列完整而有具体制度规定,其中包括旗制和盟制的时间、地点、内在结构、任务、仪注等方面。盟旗制度有效地向蒙古地区颁布了各种清廷政策,最大限度地便于对漠南东部蒙古进行分组管理。 本文主要依据《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清实录》、《大清会典事例》等文献资料对该问题展开研究,具体从以上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