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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水道”,更是我国重要的渔业产区,被称为“淡水渔业的摇篮”,其产量占全国淡水鱼类捕获量的60%以上。另外,长江还被称为鱼类资源的宝库,珍稀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天然乐园,其生物多样性在世界其它河流中也是少有的,这些特有物种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生态价值。目前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锐减,多数特有珍稀物种濒临灭绝,长江江豚、中华鲟、白鳍豚、四大家鱼等均处于濒危状态,甚至已经功能性灭绝。加强长江物种保护已势在必行。但是,有关长江物种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立法理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管理体制混乱等,均严重制约着长江物种保护的实效。因此,长江物种保护立法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除引言外,文章共计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长江物种的危机及其保护依据。目前,长江物种濒危速度和程度均在不断加剧,并且濒危原因特殊:涉水工程是祸首,酷渔滥捕是帮凶,整体保护形势较严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加以保护。同时进一步分析长江物种法律保护依据,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进行相关探讨。第二部分为长江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剖析。从中央、地方两个层面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得出目前长江物种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目的缺乏生态安全理念、长江物种保护的特殊性不突出、相关重要法律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监管体制不协调。问题的剖析为长江物种保护立法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第三部分为国外关于物种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评价。美国在濒危物种保护方面有高度综合协调性的法律规范,其《濒危物种法》是很好的立法模式借鉴,先进的立法理念及列名单制度、生境保护制度、协调统一的监管体制等都值得我国借鉴;澳大利亚市场化运行机制参与物种保护的有效手段我国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物种濒危等级的评定及物种恢复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分工明确的执法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为我国长江物种保护立法提供思考路径。第四部分是长江物种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立法形式选择方面,采用流域统一立法形式,在《长江保护法》法律规范中设立专章内容,针对长江物种的特点,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制定专项性的法律规范;监管体制方面,设置一个以长江流域物种保护委员会、长江流域物种保护管理局和各分局为具体管理机关的流域统一管理、垂直领导的管理体系;相关重要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建议设置物种评级制度、物种即时评估及恢复计划制定制度、捕捞许可与缴纳保证金相结合制度、捕捞配额转让制度、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生态调度制度、涉水工程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责任设定方面,重视恢复性法律责任的适用、加大相关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