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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陆法系民法法律人初次面对英美法系民事法律制度时总会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财产法方面。英美法系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民法法律部门,而英美法系之财产法与大陆法系之物权法的范围也不甚相同。在研习英美财产法时,大陆法系民法法律人大概会遇到如下难题:他找不到一个以所有权制度为基础的物权制度体系,他甚至找不到一个如同大陆法系的经常适用的所有权定义;并没有一部《财产法》,事实上他甚至不得不从1066年时的古老判例中去寻找财产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卷帙浩繁的判例中刚领略到普通法的神秘与法官的个人魅力时,又遇到了熟悉的老朋友——议会的制定法,但一切似乎又那么陌生:当他以为从浩瀚如海的判例汇编或制定法中找到了某个财产法律原则时,他发现仅仅如此并不能行得通,因为可能加州最高法院的罗纳德·乔治大法官与麻省最高法院的拉尔夫·冈茨大法官持有不同的意见,并且联邦最高法院的伦奎斯特大法官可能持有与前两者都不同的原则。这就是大陆法律家看英美财产法时可能遭遇的困难。
本文将以英美不动产法为中心,尤其是以土地权为视角,研究英美法中财产权概念变迁和历史发展、土地权益历史发展以及各种土地产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概括英美财产权之理念变迁,期能对我国财产权理念及制度借鉴有所裨益。此外,随着产权社会化理念之发展,还将涉及到公权力对财产权益的各种合法限制,主要包括:政府警察权力、国家征收及城市规划。
美国财产权理念的总体变迁趋势为:不注重所有权,而是注重对各产权人之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为物尽其用,以实现财产效益最大化,愈加注重对财产的用益及产权的自由交易与转让。
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着重介绍英美财产权的概念演变及土地权的历史发展。首先,该部分介绍英美财产权的概念变迁:从布莱克斯通的对物绝对支配权的财产权理念到近代认为财产权是一组与物有关的“权利束”,而现代财产法中更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该部分对财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主要包括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以及从普通法财产权利向衡平法财产权利的转变。最后,该部分重点介绍了英美土地权益的发展史。在英美财产权概念及土地权益的发展演变中,体现了英美法不注重所有权,而更注重对物之利用及促进产权交易的理念。
第二章主要从英美法各种土地权的演变阐释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英美法土地权分为当前地产权及未来权益。前者可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及非自由保有地产权。后者可分为转让人持有之未来利益及受让人持有之未来利益。该部分还介绍了英美财产法的内战:意思自治理念与自由交易理念之冲突。各种土地权的发展演变及对此冲突的解决模式同样体现了上述财产法理念的变迁。
第三章主要介绍英美财产法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的各种合法限制,此亦为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发展趋势。首先,该部分阐释了政府警察权力制度,指出警察权力的行使需遵循为公共使用之目的及理性原则;其次,国家征收制度应当受到为公共利益之目的、合理补偿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之限制;最后,重点介绍了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限制的新纪元——城市规划权。
第四章主要为我国土地权对英美财产权理念及制度之借鉴提出建议。该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财产理念的差异,并结合我国土地权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不仅应借鉴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理念,而在某些方面,英美财产法理念更值得我国借鉴;最后,基于我国公权力对土地利用人权利侵犯的日益严重,重点提出了如何借鉴英美财产法对公权力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