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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诚信”从本源意义上来说是一个伦理学的范畴。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认识“政府诚信”,就要建立在“人性恶”的立场上,考察政府诚信的外在表现,注重规范和监督,相信制度在解决政府诚信问题上的优越性。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认识到政府诚信是和社会契约论、责任政府、法治国家、社会秩序等现代法学话语紧密联系的,政府诚信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也要认识到当前政府失信的现象有着复杂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公众认同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就要借助法律手段约束政府在政治生活、经济活动等多领域中的行为,相信外在制度和人民监督的主导作用,才能对政府诚信进行有效的制度约束。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政府诚信及其理论基础。首先明确了诚信在传统伦理学的地位和界定了政府诚信的概念,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随后提出的政府诚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政府诚信概念的进一步展开。接着,把政府诚信同社会契约论和责任政府的理念进行联系,分析了政府诚信的法理依据。最后,从法治国家、秩序、社会信用、经济运行、政治文明、政权稳定六个方面探讨了政府诚信的社会意义。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政府失信的表现和原因分析。这里是从实践的层面归纳了当今中国的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虚假行政、行政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暗箱操作、政策嬗变、违约欠款。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改革变迁、制度体制、公众认知等多角度剖析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政府诚信的制度约束。从宏观体制构建到具体制度维护,建议完善监督政府体制、私权保护制度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诚信原则和国家赔偿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与政府合同相关制度等六个方面,对政府诚信的制度约束进行了大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