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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城市化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同时,也给广大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为了满足我国快速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在目前城市存量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便成为满足城市扩张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径。在此种现实情况下,失地农民的产生不可避免。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浪潮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正逐步演变为城市扩张的“牺牲者”。因失去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生计得不到长久持续保障。这就导致了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冲突不断,引发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受到损害,在于保障其权益的相关制度存在缺陷。首先是征地制度不完善,征收目标扩大化,以“公共利益”为幌子滥用征地权的现象屡屡出现。征地程序混乱,失地农民不享有真正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征地补偿方面,测算标准落后、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机制混乱,失地农民不能获得充分等价的补偿。其次是未能对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做出完善的制度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没有完备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等基本的保障制度都很不完善,现有保障标准过低,不能替代土地的保障效用,失地农民的长久生活存在很大风险。再次,失地农民缺乏完备的权益救济机制。无论是现有的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都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失地农民在权益受损之后往往诉求无门。要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种比较全面的思路就是以失地农民“失去土地”这一过程为主线,从失地前和失地中的土地征收过程、失地后的后续社会保障过程以及权益受损后的事后救济这三个方面,全面探索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措施。首先任务便是完善征地制度。通过确定合理的公共利益衡量标准,明确征地范围,防止征地权滥用。完善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征地补偿中,应试点征地补偿市场化机制,确立科学的补偿测算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合理使用分配补偿款,实现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如果说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一时的补偿,那么建立多层次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则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长久性的保障。其重点应是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构建完善的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创业机制。最后应拓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渠道,建立以行政裁决、信访等行政救济方式为主要手段,司法救济为保障,其他救济途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权益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