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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监察调查权为研究依据,考虑到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当前的学术成果大多围绕监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理论智库。本文以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目的在于为监察机关更好的适用强制性调查措施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将研究框架划定为为五个部分,采取层层深入的技术路线设定研究思路。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首先对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这一新生事物展开理论剖析,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厘清“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的基本概念;探讨其性质与特征,监察调查措施与行政监察措施、刑事侦查措施均不同,能够通过性质和特征分析充分展示其独特性;总结其适用原则,监察法在总则部分通过其法律条文表达了一些基本原则,对这些原则进行概念化提炼,能够作为监察机关在采取强制性调查措施的准则。第二部分为立法考察,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性调查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该部分以《监察法》为研究基准,同时联系《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涉及到强制性调查措施运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对是程序要素,对监察调查程序进行系统化分析,发现在立案、记录和报告制度、留置的决定和执行这三个方面是重要程序要素;其次,再对监督机制进行规范性分析,总结出现行立法在规制监察措施使用方面设立的监督模式;再次,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基本手段,通过对现行立法分析提炼取证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在现有立法背景下对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的适用研究,以现行的法律和规范分析强制性调查措施的具体适用规则,包括基本程序规范、基本取证规范、司法衔接三项内容。按照通常的法律调查程序配置,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的基本程序规范有适用主体、启用条件、适用对象的程序要求;监察法也对强制性调查措施有关的取证规范提出了要求,包括取证资格和取证标准;司法衔接方面主要涉及到刑事调查职能,而与司法衔接最重要的便是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衔接。第四部分是对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未来适用的规范建议,具备包含完善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体系、强化程序内控机制、探索司法监督的外部介入、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三个方面的内容。完善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体系可以采取分类设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措施;可以通过制定职务犯罪调查的专门工作细则、明确留置的启动标准和实施标准两个方面来强化程序内控;在监察体制改革推向纵深的过程中,可以探索司法监督强制性调查措施的适用,具体措施建议建立二次留置的检察批准制度、建立调查活动的动态化监督机制、确立违法调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部分是余论,该部分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创新成果进行了总结,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的运行提出了建议,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大背景,强制性监察调查措施应当强化程序规范,主动顺应监察体制改革路线,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完善,贯彻党中央强力反腐的指导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