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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行人在事故中均无过错,均不对事故承担责任,那么造成的损害应如何分担?司法实践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同时都无过错的处理办法,因此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无过错的受害人和行为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认定双方的过错和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过错和责任不一样,因此应重新认定双方的过错。三种处理意见反映出对解决此类问题的分歧和争议,也反映出对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模糊认识。本文力图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再认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责任比对、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与交通事故赔偿中之过错比较,厘清责任、过错在行政管理与民事侵权领域的异同,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理。本文共分五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援引一个真实交通事故案例,详细转载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合议庭讨论中形成的三种处理意见。论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证据属性定位。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据价值,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认识及缺陷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于某一种证据,应当对其内容结构进行“解剖”:当事人、车辆的基本信息应属于书证;事故的经过记载应归于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的原因分析应属于鉴定结论;事故责任的划分只能当作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予以参考,不能当成证据使用。论文第三部分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差异。通过两者在法律性质、法律根据、归责规则、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得出交通事故认定虽无责任,但不等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不承担责任的结论。论文第四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在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时,应当以什么为依据来划分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论文通过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过错的比对、以及如何判定当事人存在侵权过错等方面的讨论,得出交通事故中虽无过错,不等于交通事故赔偿中无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民事侵权领域中的过错认定来判定。论文第五部分是本案的法律适用。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对其记载的交通事故经过,在无充分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可直接采信;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可当成鉴定结论予以对待,但是对其所作的责任划分,只能作为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予以参考,而不应当成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人车均无责的情况下,应结合案件实情,重新厘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然后根据过错大小划分双方的责任,做出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