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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制度中的支柱 性制度。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为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并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事诉讼多层次的目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一法律适 用的迫切要求,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已显现出与之不相适应的一面。 因此,需要对现行审级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审级制度纠正法院的 错误裁判,来达到公正的诉讼理念;以通过尽量少的审级审结民 事案件,而达到高效与经济的诉讼目标,同时通过较高审级的法 院对法律的权威解释,而达到法律使用的统一。 本文以民事诉讼为范例,以审级制度的作用为视角,通过对国 外审级制度的宏观考察和对中国审级制度的审视,就我国审级制 度的建构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约有四万字。 第一部分是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阐述了审级制度的 概念,在此基础上概括了审级制度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分析探 讨了审级制度的作用,指出审级制度的作用具有积极与消极两面 性,作用之间既是统一的又存在相互冲突。第三,借鉴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有关做法,论证重构我国审级制度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审级制度的考察,首先是对中国审级制度的 历史进行回顾,然后对现行审级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现行审级 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认为现行审级制度已不适应中国目前 的发展水平和现代司法的要求,需要对其改革与完善。 第三部分是中国审级制度的重构。中国的审级制度改革不能一 蹴而就,应该分阶段走。一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并非孤立盲目的进 行,它必须是在一种理念的指导下,开展具体规则的设计,使理 <WP=4>念与规则,改革与国情,局部与总体达成协调与一致。因此,首先应该明确改革的价值取向,使审级制度的改革承前启后,兼顾当前多种效用,使其不与整个司法改革相脱节。其次,设计改革的具体路径,在具体建构新的审级制度之前,应当首先对一审、上诉审、再审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这是我国审级制度改革必须开展的前期工作。然后再具体建构我国的多元审级制度。文章分别从法院之间的职能配置和分层,三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和方式,提起三审的限制措施,三审与再审的关系,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建构我国新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