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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的案例属于盗骗交织的典型刑事案件,案例中的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又实施了欺骗的行为,行为的复杂性给这类型的刑事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困难。笔者通过对案例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学习、借鉴前辈学者的刑法学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对选取案例的定性结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案例的案由及案情介绍。崔某通过盗窃陈某的房产证,让长相与陈某相似的颜某冒充陈某办理了变更房屋产权需要的相关证件后将陈某房屋过户给邵某,获取不法利益140万元。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财产性权利凭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罪与诈骗罪界分的关键点,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盗骗交织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第三部分,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对崔某案中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刑法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分析,表明自己的观点。首先,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分析。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由于立法上没有具体阐明财物的内涵和外延,理论上各学说各执一词,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所以,需要对“财物”的含义进行相应解释。新华字典将“财”解释为金钱和物资,而将“物”解释为人以外的具体东西。因此,对于盗窃罪犯罪对象财物的准确理解应以“财”和“物”字面含义这两方面出发,即分析财物的价值和财物的形态。通过对财物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被盗的财物只要具备交换价值(客观价值)或使用价值(主观价值)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过对财物形态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认可财物包含无体物。通过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分析,论述得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对盗窃罪犯罪对象价值、形态的分析基础上总结得出财产性权利凭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论述财产性权利凭证能够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即其能够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由。其次,对盗窃罪与诈骗罪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秘密的手段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论述盗窃行为秘密性的必要,抓住盗窃罪行为最本质特征“秘密性”,对于准确分析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然后,对诈骗罪客观行为进行论述,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应表现为五个阶段,即包括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最后,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客观行为分析基础上,对界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学说进行梳理,总结得出盗骗交织刑事案件定性的方法——“处分行为与行为发展构成说结合的界分方法”。第四部分,得出自己对案例定性的结论。通过运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说明崔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崔某案应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