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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这个词汇,在如今社会,可以说是深入人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早已把民事调解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定。当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民事调解在解决各类纠纷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类型案件时,都非常重视民事调解,它是一种最和谐的、最廉价的,最快捷的解决案件争议的方式。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调解的概念和原则,并重点论述了我国民事调解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意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三个案例描述了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的情况,然后介绍了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原则,论述了调解从广义上来讲,可以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主要指在法院主持下的民事调解,非诉讼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和仲裁调解。本文在此阐述的民事调解即是民事诉讼调解。另阐述了调解作为我国固有的传统,历史悠久,其经历了反复与不断发展,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调解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的作用。最后列举了我国目前民事调解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调解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调解在审理各类案件中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在该部分重点论述了目前我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三个法律问题,即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存在的法律问题、民事调解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民事调解期限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笔者援引了自身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有关民事调解的实践案例。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通过分析与对比美国的ADR制度、德国的和解制度以我国台湾地区的调判分离制度,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需要完善之处,例如,中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二合一”的权利,即审判权和处分权的结合。调解活动是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的,就其本身而言,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活动,只不过在此“审理”过程中法官“审”的角色被一定程度的弱化了。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分析,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阐述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体制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进而提出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的意见与建议。笔者提出了重新规定我国法律中关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以及制定一部完备的民事调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