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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是保险法中贯彻损害填补原则与禁止不当利原则的重要机制之一,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企图借保险合同的订立,获得超额补偿。但是目前各国对复保险的立法比较粗略,学界对复保险的定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尚存争议,因此本文就复保险概念及适用中的争议加以分析,并借此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关于复保险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复保险的定义、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相近概念的比较。笔者赞同复保险狭义论,同时还建议增加“同一被保险人”、“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重合”、“保险金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为复保险构成要件。同时,文章还将复保险定义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别。 本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复保险适用范围。目前理论界对此有三种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复保险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笔者认为复保险适用范围应根据损害的性质与险种的特性来分析,因此赞同重复保险适用于损害填补类保险原则。 本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复保险法律效力。《保险法》对复保险法律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笔者认为应从投保人主观动机加以区分,分别规定善意复保险与恶意复保险的效力。 本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复保险通知义务,首先介绍了复保险通知义务的立法意旨、通知内容及通知的履行,接着将通知义务与告知义务进行了比较,并建议在增补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立法中,借鉴台湾地区立法,区分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不赞成一律无效。 本文第五章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益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对被保险人索赔方式和索赔最大数额进行了分析,并建议统一《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被保险人索赔最大数额的不同规定,以便于被保险人得到足额赔偿。由于我国暂无保险费返还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参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并对其相应条文中复保险保费返还的限制作了分析。接着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追偿作了阐述,认为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民法上撤销权的行使,并建议对复保险分摊条件加以细化以便于实务操作,同时认为将保险人之间追偿权定位于代位求偿权更有利于维护保险人利益。 笔者在参阅了大量相关文献、分析了理论界相关争议的基础上撰写此文,希望能对我国复保险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