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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正处于一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速发展的时代。人类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巨大财富的同时,也面临着它引发的严重的环境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是严重的,不可逆转的。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已经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反思:人类长期以来在自然面前所持的乐观主义态度是否已不合时宜?风险预防原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进入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新概念,它给人类行为提出的要求是:在科技时代,人类必须对未来抱小心谨慎的态度,应有效地利用科学技术对人类活动做出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即使缺乏科学上充分确实的证据,也不应该以此作为延缓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生物安全问题随之产生。然而生物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科学家的想象,科学不确定性成为生物安全标志性的问题。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安全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为突出。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代表的规范转性活生物体(LMO)越境转移的国际条约是将风险预防原则纳于生物安全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在条约的行文当中处处可见。然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可以解决所有潜在的风险问题呢?答案仍然不是肯定的。原则的概念是抽象的、笼统地,要想把风险预防的精神体现在可操作可遵守的具体条文中难度很大。国际间的谈判与合作之路何其艰难,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仍然是谈判的结果与合作的基础。本文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基本概念谈起,分析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实质,并对生物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从风险预防原则与人类公共利益原则以及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两个方面论证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安全领域的法理基础。国际实践中,《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目前为止生物安全领域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最充分的国际条约。通过对议定书的分析,发现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困难的原因。最后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从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合作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