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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具体到税务行政领域,还是显得比较薄弱,这和税务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公开、效率、合理和服务的原则,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权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处理权。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广义的法律,具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法律,如《税收征管法》等;二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裁量主体的众多性;二是裁量范围的广泛性;三是裁量影响的深远性;四是裁量内容的变动性。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按行政职权的性质、《税收征管法》的内容、裁量权力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很多种类,就具体表现形式来说也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和时限等作出选择。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积极意义:有利于弥补现行税收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适应我国经济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同时也有其负面影响:容易损害各方的利益、权益;容易违背税收立法目的;容易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和税务工作人员腐败的工具;容易影响政府形象。从实际行使现状来看,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裁量的主体意识模糊、裁量权限过大、裁量过程不够透明、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和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其他原因。必须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的控制。从控制的原则来说,应掌握五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服务性原则。从控制的措施来说,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网络,重点是要加强立法控制、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要加强税收立法的预测和规划、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强化税收立法的技术和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在内部控制方面,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优化裁量标准、加强程序控制、完善惩防并重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和保障基层税务经费、完善内部考核;在外部控制方面,要着重发挥好司法审查、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