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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升级换代,不断涌现的网络新媒体承载和传播着海量信息,丰富滋润着人们的生活,诸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和各类聚合性新闻客户端、文学创作网站等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益的讯息。通过这些媒体平台,人们不仅是信息的汲取者,也可能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创造提供博人眼球的信息无疑会提高媒体平台的点击率,带来更多的流量,也加大了媒体平台生存搏杀中胜出的砝码。流量定生死的互联网经济蕴含着商业价值的无限可能。因此,具有吸引力的信息生产与供给为各媒体平台孜孜以求,甚至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洗稿”应此而生。“洗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网络监管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使之难以被探测,加之基于商业利益的强劲驱使,“洗稿”则成为扰乱创作环境的一大问题,尤其广泛存在于网络文学界、新闻传媒界。“洗稿”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洗稿”肆虐不仅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也打破了媒体平台、作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涸泽而渔的行为无疑是饮鸠止渴,枯竭创作源泉终将致使多方皆输的局面出现,不利于文化自信的确立,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洗稿”。本课题将“洗稿”置于著作权法之下,在明确其内涵外延之上,探讨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有益于著作权的合理保护与我国文化的繁荣。本文包括绪论与结语,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洗稿”问题产生的背景,著作权法介入评价“洗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目的与意义,并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明确进一步研究的任务,以及本课题创新与不足。为后文各部分研究作好准备。第二部分,界定“洗稿”,明确其内涵与外延。首先,定义“洗稿”,明晰其内涵与外延;其次,从“洗稿”的特点与方式,把握内涵与外延;最后,区分“洗稿”与剽窃以及二次创作,清晰其边界。为后文研究讨论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探讨“洗稿”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首先,框定“洗稿”侵权作品的范围,明确著作权法调整的客体,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上的意义是圈线,时事新闻作品应入此圈;其次,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观测“洗稿”著作权侵权;最后,适用“实质性相似”的“抽象观察法”判断模式判定“洗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第四部分,讨论“洗稿”著作权侵权免责的抗辩事由。“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免责的法定抗辩事由之一。对标“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讨论“洗稿”著作权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建议从行业自治、法律修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系统规制“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