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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的魅力集中展现在审判的技术的运用上,宋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全面发展的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好讼”之风盛行,致使案情复杂且数量剧增,这无疑挑战着宋代司法官的审判智慧。但是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司法情况,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不但没有衰败,反而更加繁荣,这背后所隐含的智慧正是审判技术的运用。本文约40000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宋代审判技术之理据。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基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判技术的运用来实现这三个方面的价值。首先,从法律与道德之统一的角度进行叙述,道德对法律的解释补充,弥补法律的缺位,当事人双方权益的边界不会超出法律的界定,因而在宋代道德不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可能代替法律,只是辅佐法律,两者是统一的。其次,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这一角度再次进行叙述,司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当中所肩负的使命,在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前提下,考虑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因素,使得最终的裁判结果能够合乎社会的需求。最后,追求真善美之统一这一角度分析,审判技术不单纯是一门技术活动,其承载着法律本身的规律、司法官的认知力量以及社会大众的情感感受。求真实、求善美,正确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宋代审判技术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第二部分:宋代审判技术之具体运用。首先,审判技术运用之事实认定的角度进行叙述,宋代主观口供的弱化,客观证据的强化是其显著进步,再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更加合理以及事实认定中的推理技术。其次,审判技术运用之审讯。五听之术是审判技术的精髓,就在于这些都是在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升华而成,并且依托于司法官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根据大量的案情具体加以运用。司法功能追求的是抑制诉讼,追求无诉;社会功能追求的是教化民众,稳定安宁,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即是慎刑,对于慎刑,从审判技术方面来理解,也就是说不依赖于刑讯逼供,而是善于总结经验,通过循循善诱和教育或其他方式来进行审讯,查明案情。再次,裁判依据的选择主要是援法裁判以及参酌情理。最后,裁判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选择更能够息诉的方式终结案件。第三部分:宋代审判技术之实践效果。首先,审判技术的运用最直接的就是让人们息诉服法,审判技术的运用对于结案率、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对于司法权威的提高等方面的作用,这是直接的效果,再就是对于人的教化作用。其次,审判技术的实践效果能够反作用于法律,表现为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适用更加规范。第四部分:宋代审判技术之当代启示。大凡诉讼,审讯技术的运用乃审判之精髓,古今皆同。通过本文审判技术的探究对于我们当代的启示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如何利用审判技术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是优秀司法官之储备,宋代司法官的历史责任感、深邃洞察力,值得我们学习。司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技术和方法,审判技术的核心在于要有优秀司法官的储备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