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强化了司法监督;增强了司法权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善制度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决定》的贯彻落实在不同地区呈现发展上的不均衡;各地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定位仍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尚需要进一步规范等等,都需要人民法院和相关方面的继续努力。借鉴西方陪审制度的合理成份,并结合《决定》贯彻一年来的司法实践,本文试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务层面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使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全文结构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比较分析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陪审团制”、以德法国家为代表的“参审制”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及其对社会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介绍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从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入手,系统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结合西方法治国家的陪审制度,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价值和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比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贯彻《决定》前后的不同特点,找准这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突出问题,并明确指出在我国实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不可操作的真正困难,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第四部分主要是在第三部分法条的实证基础上,较为雄辩地提出从法律规定和工作运行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