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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当然是科学客观的。要让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对鉴定意见做出正确采信,必须要对其进行质证。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够强化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同时也可以弥补现有鉴定制度的不足,使法官更好地对鉴定意见进行采信。当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包括: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未规定专家辅助人的适格制度、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偏向性、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缺失、未明确专家意见的可采性标准、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和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等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质证程序中都有“专家”参与质证的规定。英美法系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核心,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重视程序正义与强调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容易导致专家的偏向性以及诉讼效率低下。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确立了“鉴定人”制度。强调法官对质证程序的控制,但是容易导致鉴定意见得不到充分质证以及法官专断。基于各自的优缺点,两大法系国家在质证制度领域出现了互相融合的趋势,互相借鉴有益经验,取长补短。我国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改革要保留原有的职权主义背景,并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取长补短,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质证程序。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序的初步设想。主要以下六方面,第一确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第二,设立专家辅助人的适格制度。第三,构建专家辅助人的庭审质证模式。第四,明确专家辅助人在质证中意见的效力。第五,明确专家辅助人权利与义务。第六,规定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希望通过以上设想,不断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在实际运作中有效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