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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只有行政内部救济方式,如复议、申诉和控告,在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公务员权利意识增强的情形下,这些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需求,而且从救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水平和力度存在明显不足。司法救济是化解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最终手段,是法治国家保障私权的重要标志,但我国目前将此类纠纷阻挡在行政诉讼领域之外。虽然,针对聘任制公务员有人事仲裁制度和诉讼救济渠道,但这里的诉讼救济渠道是指民事诉讼救济,而非公法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救济,而且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只占很少的一部分,所以本文主要研究非聘任制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本文以我国公务员权利的救济现状为出发点,由此来引出公务员权利缺乏司法救济,并且分析司法救济制度缺失的原因。通过比较研究法,讨论外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总结和学习其他国家保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模式和有利经验,深刻认识到司法救济在当前形势下保护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下扩大公务员寻求救济的空间,同时确定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原则,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障公务员诉权的实现。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人权和民主、法治理念不断深化的今天,简单否定公务员权利的司法保障手段,或者从法定救济办法中排除司法救济手段显然不利于保护公务员的权利。因此,我国也应该为公务员权利救济开辟司法渠道,改变不符合时代发展的传统观念,这是公务员权利能够真正实现的强有力保障,同时对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论述我国公务员权利的法律救济现状。本章首先介绍了几个与公务员相关的问题,并论述了我国当前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措施。第二章以案例来引出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缺失,论述了司法缺失的弊端及构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并分析缺乏司法救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三章论述了域外国家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英美法德和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论述,对比发现这些国家都是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权利保护机制,倾向于把司法审查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这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方向。第四章提出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在完善行政内部救济途径下,开创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路径,明确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原则、受理机关、介入时间、审查范围、审查强度以及司法救济的审判类型,同时完善其他救济措施,搭建起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良好衔接和互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