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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雇主责任,但法条过于简陋,仅规定了企业法人的责任,对于非法人企业及个人雇主都没有做出相应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主责任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单位雇主的责任,而且对个人雇主的责任也做出了规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象征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完成了最后一块拼图。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雇主责任的争论重点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关于雇主责任的争论就此平息,反而由于新法规定较为简单粗略,并且与前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诸多不同之处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新的疑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雇主责任的基础理论出发,对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解释和适用的办法。除导言和结语,本文正文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主要有两方面内容:首先介绍雇主责任当中的相关概念;其次提出两个案例,并提出一系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是雇主责任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首先讨论雇主责任的性质,对两大主流学说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进行了辨析;其次讨论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综合分析概括了控制理论、危险理论、代理理论和社会政策理论等四大主流学说;再次讨论了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中的雇主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是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也是本文重点。分为两方面内容:首先细致的分析雇主责任的相关构成要件要素,明确了各要素在“非典型”情况下的适用;其次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与《人损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对比为切入点讨论雇主与雇员间的内部追偿关系,发现新旧两法之间规定的不同,进而分析在疑难情况下应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第四部分是结论。以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的结论对第一章提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重点分析在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