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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性价值的体系化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刑事案件区分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两种类型实行繁简分流、区别化办理,其中对不认罪案件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之要求,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依法办理,不简化、不省略办案环节或者步骤,证明标准尤其是客观性证据要求较高,案件审查难度较大;对认罪案件则在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之前提下,实质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明确、稳定的情况下,对客观性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之要求相对较低,案件审查难度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下都会简化或者省略部分办案环节或者步骤,但是必须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以及根据办案中出现的临时情况随时在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相互转化。经过前期速裁程序等改革试点,司法实践中实际形成了普通程序(含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阶递简的诉讼程序体系,丰富了诉讼程序的类型,优化了诉讼程序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面临诸多难题,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统一、权威的科学内涵,一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密联系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诉法等各个部门法中,散见于诸多司法解释、改革文件中,呈碎片化、非系统性状态,各个诉讼程序不够严谨或简化,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且重复交叉,诉讼程序运行路径不够通畅,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若不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厘清有关问题,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运行路径、结构体系,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则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甚至适得其反,严重者将可能阻碍当前的司法改革。目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体法领域,对程序法领域尤其是司法实务的具体运行路径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笔者毅然选择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构建为题,拟从宏观思路、具体运行路径等方面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路和路径,规范诉讼程序,构建多层级的诉讼程序体系,以期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裨益。笔者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界定,以及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以及我国不同法域类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同一法系或不同法系类似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和司法实际,建议以被告人认罪与否为主要标准对刑事案件进行首次分流以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案件以法定刑为基本标准,将案件区分为重罪、轻罪、轻微罪进行二次分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含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程序、审前处分程序等不同诉讼程序,构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元化、无缝衔接、转化机动的诉讼程序体系,并进一步改造或细化每一个诉讼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个诉讼程序中严格依照程序启动、控辩协商、审查认定、救济措施、监督机制的具体路径顺位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