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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又称“追并犯”,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得比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从最本质的定义、特征到法例评析都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可惜,直到现在,对于转化犯的若干基本问题都未形成一种权威的说法或立论。各家学者往往在揭示其它观点的错误或局限性后直接带出自己的观点,却很少从正面进行论证。因此,大多数此类观点也被其它学者以相同的方式予以否定,从而在转化犯的各项基本问题上难以形成一种统一的说法。本文中,笔者试从“否定”加“正面论证”两种方法结合入手,对转化犯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本文共分三部分,约3.5万字。第一部分:转化犯概说。本部分对转化犯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相关的论述,引用了大量的传统观点及相关辅证,并穿插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与立论,如对转化犯最基本的问题,即转化犯概念的表述上,除引述之前各家学者观点并加以评析外,也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正面的论证,在此基础上将转化犯定义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罪的危害行为时,或者在基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情形,即特定的行为(方法)或结果,使基本罪的性质发生转变,转化成另一犯罪,由法律规定按后罪定罪处罚或按后罪从重处罚的犯罪形态。本部分中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有关转化犯特征的论述,在这个问题中,笔者赞同比较折中的“四特征说”,即将转化犯的特征用“异质性、趋重性、唯一性、法定性”予以概括。而对于其它观点,笔者认为,“三特征说”不够全面,“五特征说”过于宽泛。第二部分:转化犯热点问题探讨。本部分是对转化犯的前沿问题及疑难问题的讨论,也是本文笔者自有观点的集中体现。从“盗窃、诈骗、抢夺”三行为应理解成个概念还是类概念到转化型抢劫余罪自首的判定,都有笔者认真思考的痕迹。如在转化型抢劫中“盗窃、诈骗、抢夺”如何理解的问题上,笔者便提出了与大多数学者不同的观点,许多学者从法定性角度出发,认为“盗窃、诈骗、抢夺”三行为应理解成个概念,而非类概念。笔者对此表示异议,不管是外在行为模式,还是社会危害性,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与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非常相似。既然认为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能转化为抢劫罪,该类特殊犯罪同样也能转化。另外,对于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转化型抢劫能否适用的问题,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看法。虽然高法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在转化型抢劫上的适用作了确认,但笔者基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及法定性三个方面的理由,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不适用标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第三部分:转化犯的立法评析。作为全文的收官部分,研究的立足点已回到转化犯的立法实践上。在该部分中,笔者不仅对法条中的转化犯实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更对法例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如在《刑法》第333条第2款即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向故意伤害罪转化的规定中,非法组织卖血没有造成轻伤时,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组织卖血造成轻伤的,却仅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明显存在着刑罚倒置现象。为了防止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笔者建议,“造成轻伤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